在北京申請勞動仲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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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意思就是大家去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全程任何費用都不需要交,只要把資料拿給工作人員就可以,工作人員會免費為你處理,12348,在你準備證據或者仲裁過程中有任何疑問,都可以打這個電話去咨詢,是有律師為你免費解答,而且一般勞動仲裁的案件都比較簡單,一般就是欠薪、違法辭退、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等幾種,涉及的法條并不多,金額也不會特別大,所以準備證據和開庭過程都不難,自己稍微看幾篇帖子就可以搞定,其實,大家查一下就能知道,勞動仲裁是免費的,這就是不請律師的情況下,勞動仲裁的全部開銷了,免費法律咨詢熱線-12348那普通情況下,勞動仲裁就是一分錢不花就能完成嗎。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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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時想要證明自己有欠薪的情況,他們應該在申請書中寫明所欠工資數額,并且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自己曾在那個企業工作過,具體而言,勞動者所需要做的就是在申請書中寫明所欠工資的數額,并且遞交相應證據證明他們曾經在那個企業工作過,不過,在實際操作中,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成本,故意不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勞動者的工資,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維權,申請支付令,為了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國家設立了勞動仲裁機構,這個機構的存在旨在解決雙方的爭議,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能夠達到一個平衡狀態,總的來說,勞動仲裁機構為勞動者提供了一個更加公正、獨立的維權渠道,而對于企業方,他們需要提供有關該員工的勞動報酬的具體情況,包括是否發放及數額等方面的證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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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是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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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開庭前準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2對于勞動仲裁申請的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4提交證據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規定和仲裁委要求提交證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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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認定屬于工傷后,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勞動者經治療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再依據傷殘的等級獲得傷殘賠償。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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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那么沒有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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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種認知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大的經營風險。除了雙倍工資之外,員工如果以“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二審法院認為,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因此本案屬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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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渠道一:(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在任何網辦渠道中的“工傷一件事聯辦”模塊申請的工傷認定-辦理傷殘鑒定業務,在“待提交”下有一條待辦事項,可直接點擊辦理。渠道二:(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登錄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點擊“煙臺人社綜合網廳”—登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預申報”模塊,可按提示要求辦理。渠道三:(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下載“愛山東•煙臺一手通”軟件—人社專區—社會保險—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預申報(首次使用需認證),可按提示要求辦理。渠道四:到人社服務大廳自助服務區辦理,此處可提供人工幫辦或代辦服務。可以自主辦理的,由自助區引導員提供幫辦服務;不能自主辦理的,由自助區引導員提供代辦服務。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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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仲裁免費律師怎么申請勞動仲裁免費律師的申請方式為: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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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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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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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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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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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長達三年多的訴訟,終于雙方達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預約,一大早陪當事人一起來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希望未來一個月一切順利
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
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仲裁期間和起訴期間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