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同財產是否以一人的名義轉讓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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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分居兩年,小梅向法院起訴,稱這段婚姻并非本人自愿,而是被脅迫,懇請撤銷,與離婚不同,撤銷婚姻是將夫妻關系完全銷掉,即二人從未存在名義上的婚姻關系,無論是離婚還是撤銷婚姻,男女雙方都有過婚姻關系,不過是關系解除與撤銷的區別,除了離婚,還有兩種:撤銷婚姻、無效婚姻,但可撤銷的婚姻,經歷了完整的結婚程序,領了證,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適合判定為無效。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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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財產怎么分割沒有領結婚證離婚財產需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分割:1、如果是事實婚姻,首先遵從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平均進行婚內財產分割,2、如果是同居關系,按照按份共有處理,首先遵從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額進行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3、如果雙方財產混同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男女雙方等額享有,平均進行分割,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因此,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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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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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那么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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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1對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首先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屬于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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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身份關系不能僅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自認來確認,而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享有上訴權,當事人證據收集能力,法官在婚姻效力案件審理中對證據審查、收集力度以及分析認識上出現偏差,都對婚姻效力的判決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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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如何處理具體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那么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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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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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以及其他不宜轉移的債務不能成為合同移轉的標的。那么民法典夫妻兩人之間債務可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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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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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作為非法同居的一種特殊形式,雖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形式,但構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存在配偶身份關系,這就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非法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屬于同居關系,三、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區別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婚姻形式。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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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第二種,直接去 法院起訴離婚 ,同上,也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于婚內的 共同財產 ,并依法進行分割。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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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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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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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糾紛,債務人離婚逃債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的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2017年2月之前,《婚姻法》第24條是這么規定的: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今年2月份,最高法院對婚姻法做了補充規定。那么婚姻中的離婚逃債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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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原始股怎么分?這5個關鍵點一定要知道!??】 ?離婚財產分割的水真的太深了!尤其是公司原始股這種特殊資產,稍不注意就會吃大虧!今天把律師才搞明白的干貨整理給你們,建議收藏備用! ??【重點預警】 ? 婚前取得的原始股:配偶可能分到增值部分! ? 婚后取得的原始股:大概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公司上市前的"靜默期":可能影響分割時效! ?? 必須掌握的5個知識點: 1?? 法律依據:《民法典》1062條+公司法司法解釋 2?? 分割方式(3選1): ? 協商折價補償(最快捷) ? 股權評估后分割(要找專業機構!) ? 訴訟確權(耗時但徹底) 3?? 避坑指南: ?? 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轉讓限制 ?? 保留所有出資憑證+股東協議 ?? 上市禁售期內的股票要特別約定 4?? 證據清單(建議截圖保存): ?? 股權代持協議 ?? 銀行轉賬記錄 ?? 股東會決議文件 ?? 公司估值報告 5?? 冷知識: ?? 離婚后發現的未分割股權,3年內可重新起訴! ?? 境外上市股票要按外匯管理規定處理 ?? 暖心提醒: 離婚時對方故意隱瞞股權?趕緊申請財產調查令!遇到復雜情況建議直接找【婚姻家事且懂公司法】律師,千萬別自己硬扛!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三人經商議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間分歧較大,兩人退股, 導致后期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 869萬欠款該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議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經招投標取得某縣區交通運輸扶貧“建養一體化”工程的施工。 經由市政建設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與工程公司商談一致,將工程中的其中五個標段的施工進行轉包。 胡先生與沈某、孫某三人經過協商,由胡先生和孫某負責出資,沈某負責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該標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開始施工。 由胡先生與孫某負責現場項目施工管理,組織人力、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并在現場臨時搭建混凝土攪拌站,對上述標段進行實際施工。 兩人退股導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共同補簽《項目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圍、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資金、財務管理等內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工程內容、工程地點、工期、定價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在合作期間出現分歧,故沈某、孫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繼續施工,各方簽訂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孫某相應股份轉讓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繼續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義務,并交付業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還剩余約869萬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請仲裁要回全部款項 2020年—2023年間,胡先生無數次與多個合作方溝通時,產生了嚴重的分歧與矛盾,所以款項一拖再拖,一直未解決工程款糾紛。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師幫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導收集證據,包括合同、施工情況記錄、合作協議書、結算會議紀要等全面的證據資料。 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由兩位資深的天用律師參與出庭。庭審中,天用律師對全面的證據進行觀點論述,對被拖欠的工程款據理力爭,得到了仲裁院的認可與支持。 經合議,仲裁庭裁決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萬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擔; 3、本案仲裁費由胡先生承擔20%,由工程公司承擔 80%。 經過天用律師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訴求達成,胡先生對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非常認可,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示感謝!
千萬不要再說這句話了,不給彩禮不結婚,這句話呢,絕對是個大坑,前段時間最高院呢,剛發布了關于彩禮的新規定,規定呢,如果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外一方呢,有權要求返還,這個規定的意思就是呢,我給你的才是彩禮,我不給你不能主動要,是不是有點像電影的臺詞?其實呀,實際情況是這樣的,最高院說不能以結婚的名義索要彩禮,如果索要對方后悔了,后面呢是可以要回來的。所以啊,我們一定要記住,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性,在談彩禮的時候呢,都不要說這句話,不給彩禮不結婚,記住,我給你的才是彩禮,我不給你就不能主動要。
【天用案例】以戀愛的名義借錢千萬注意!別被騙財又騙色!有人說“你的寬容就是對方放縱的理由”,上次的借款還沒有還一分錢,隨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錢理由向小麗撲面而來,微信支付、支付寶轉賬等多筆記錄,合計有20多萬元。為了所謂的“面子”,小麗內心也很掙扎,但還是不得不借給小李錢,但每每提及還錢的時間,小李都是一堆借口,“過幾天就還給你、生意賺錢了肯定還你、等我出差回來就還錢......” 這些搪塞的理由小麗都聽了無數遍,碰到小李這種近似耍無賴的行為,她雖然氣急敗壞,但也是無計可施。頻繁的爭吵和小李的言而無信,讓小麗失望透頂,兩人的感情也逐漸走向分手的邊緣。 有一天下班后,小麗給小李發微信,忽然發現信息發不過去,顯示自己已不是對方好友!小麗心里咯噔一下,她頓時感覺不妙,趕緊撥打了電話,那頭卻傳來“您撥打的電話無法接通......”的聲音。 這時,小麗頓時原地慌亂,那個曾經口口聲聲說要陪伴自己一輩子的人,居然借完錢就“失蹤了”!自己難道真的是被騙了嗎?她感到沮喪和絕望,覺得自己陷入了一個無法解脫的困境,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訴說,只有獨自默默忍受。 電話打了半個月,仍然是無法接通。小麗感到非常無助,內心痛苦至極,一方面覺得自己感情受騙,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難道這借出去的20萬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對方要回錢呢?在痛苦的掙扎中,小麗沒有放棄,她決定尋求法律的幫助,隨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幫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專案組核實事實、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并立即開展行動。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貸糾紛,雖然對方給打了欠條,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師以聯系到對方父親作為突破口,僅用3個月,成功和解、案結事了,幫助當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當事人對天用律所專業實力和高效辦案非常認可,贈送了錦旗表達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