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改裝車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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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可流通的舊機動車是指辦理了機動車注冊登記等手續,距報廢標準規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車及特種車輛。對于哪些車輛能否流通問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及。《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33條對不可流通的舊機動車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從本案情況看,雙方當事人買賣的是改裝車,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在買主劉某明知是改裝車而堅持過戶的情況下,車管部門對改裝行為罰款后同意車輛過戶,故不能認定本案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那么改裝車輛后進行交易能否認定為欺詐?(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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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扣押債務人車輛的行為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自力行為,但該行為由于缺乏一定的程序,因此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債權人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民法理論上稱之為自力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對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受到非法損害或妨害時,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護的民事行為。由于任意拘束人身、扣押、損毀財物易引發更大爭議或沖突,文明社會原則上禁止自助行為,但并非絕對禁止。債權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財產的手段實現債權,實施所謂的“自助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那么債權人扣押債務人車輛的行為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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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鄧某和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過高時間過長應只計算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分歧對于事故發生后在交警大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應予支持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于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應不予支持。如果受害方沒有過錯但因其對于事故的調查有配合的義務而且其配合的結果是為了更有利于其損害賠償的主張所以該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也應由其自己承擔。對于受害方車輛在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法院應否支持應首先考慮車輛在交警隊扣押的期間是否合理。認定車輛扣押期間是否合理首選的證據是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扣車天數證明。那么車輛合法扣押期間是否可計算停運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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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并依法處200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超過規定時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駕駛證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那么私自改裝車輛流動加天然氣如何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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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款無法償還偷回抵押車輛合法嗎不合法,涉嫌盜竊行為。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那么欠款無法償還偷回抵押車輛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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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車輛合法嗎如果借款人無法進行還款時,貸款銀行或平臺債權轉讓通知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實在無力償還,貸款銀行或平臺只能講車輛進行抵押拍賣,將所得的款項償還貸款。抵押車拍賣的合法正規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抵押車的購買是無法申請過后的,不過抵押車輛的保險以及年審等問題都是能夠正常進行,這一點購買者無需擔心。那么債權轉讓車輛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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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濟糾紛扣押車輛是否合法如果是公家扣押,可以提供擔保。經公安機關責令拒不返還所扣車輛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搶奪罪追究刑事責任。除上述處罰外,對被扣車輛造成損毀的,由非法扣留者負責賠償。以上所列情形,經公安機關責令,能及時返還車輛,賠償損失的,可以根據情節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那么經濟糾紛扣押車輛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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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非法改裝車輛非法改裝車輛即對車輛的外觀、動力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進行非國家法律允許及廠商同意的超出原車設計負載能力及功能的改裝。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于非法改裝。關于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1、機動車登記規定第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那么什么是非法改裝車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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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辦理二手車過戶業務前,車管部門會對車輛進行查驗。通過車管所查驗合格的二手改裝車是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三)核驗手續 按照目前我國對車輛改裝以及車輛年檢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車身顏色、車身、發動機的改裝必須向車管部門申報,否則不予年檢,不準上路行駛。因此在二手車市場上選購時要著重檢查車輛改裝所需的合法手續,否則無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因此在購買前一定要向原車主或經銷商咨詢清楚改裝件的功能和用途以及使用方法。那么二手車過戶改裝能過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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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主劉某提出了存在欺詐行為和顯失公平問題。由于本案賣主李某開始時沒有明示車輛系改裝車,一定程度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但要從欺詐角度認定無效或行使撤銷權,還要受到實體條件和除斥期間的限制。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上述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本案被告劉某自車輛過戶至今一直未向有關機構對所簽協議及欠據申請變更或撤銷,反訴時又未在規定期限繳納反訴費,已過一年除斥期間,故其撤銷權消滅。綜上所述,本案當事人買賣改裝汽車的行為,并不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且其訴訟主張的撤銷權亦已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應認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判決被告按約給付所欠車款。那么改裝車輛后進行交易能否認定為欺詐?(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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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2年9月3日,李某與本案被告劉某簽訂汽車買賣協議一份,約定將上述改裝過的五十鈴貨車賣給劉某,價款62000元,交車時付款50000元,余款12000元待劉某過戶后一次性付清。劉某在向車管部門申請過戶時,車管部門向其告知了車輛改裝、原購車價的情況,并出示了李某不再轉籍的保證。后李某向劉某索要欠款未果,引起訴訟。訴訟中,劉某提出反訴,要求將車輛價款變更為30000元,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反訴費用。一審判決后,被告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劉某買賣改裝車的行為,并未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那么車輛改裝后才進行交易是欺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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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2年9月3日,李某與本案被告劉某簽訂汽車買賣協議一份,約定將上述改裝過的五十鈴貨車賣給劉某,價款62000元,交車時付款50000元,余款12000元待劉某過戶后一次性付清。后李某向劉某索要欠款未果,引起訴訟。訴訟中,劉某提出反訴,要求將車輛價款變更為30000元,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反訴費用。一審判決后,被告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劉某買賣改裝車的行為,并未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那么改裝車輛后進行交易能否認定為欺詐?(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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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非法改裝車輛處罰標準1、非法改裝車輛即對車輛的外觀、動力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進行非國家法律允許及廠商同意的超出原車設計負載能力及功能的改裝。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罰款。那么非法改裝車輛處罰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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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改裝車上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設想。很多車輛自燃和發生交通事故都是私自改裝引發的。針對改裝車上路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改裝車輛上路行駛屬于違法更無法通過年檢。年檢驗車時車輛管理機關一旦發現車輛被違規改裝除要求車主立即改回原樣外還會給予罰款、扣證等處罰。交警表示對車輛改裝有嚴格的規定他們會參照規定進行路面檢查一旦發現涉及非法改裝除了罰款外還要責令車主恢復原狀。那么改裝車輛上路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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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私自改裝車輛如何處罰對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的維修廠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零部件、作業工具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件。同時交通運輸管理所和各交管站還將加大對改裝車輛尤其是大型車輛經營戶惡意改裝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繼續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經查實后律采取強制措施責令恢復車輛原狀并處以3000元的罰款。那么私自改裝車輛如何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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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女士于2022年1月7號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為單方事故。司機因為避讓前方車輛猛打方向盤導致史女士右肩撞到車門處,后經醫院診斷傷者傷情為鎖骨骨折。因為司機沒有買車上人員座位險,三者險也報銷不了。導致雙方談判賠償款陷入僵局。史女士無奈之下委托了我們準備走訴訟。但是漫長的訴訟時間成本另史女士也很懊惱,我們最終選擇訴訟談和解同時進行。最終經過我們跟案律師的專業和耐心的司機談判,成功說服了司機并且令傷者拿到了滿意的賠償款。
返還原物(車輛)糾紛,最終通過法院調解且收到了調解款??????
師某的愛車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賠償修車費,不同意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師的爭取下法院全額支持了車輛貶值損失,元甲律師的專業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