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合同上寫的是試用期六個月直屬領導口頭要求本組三個月內不許離職算數嗎現在上班兩個月現已提前一個星期口頭提出離職書面提前三天提出了離職但是直屬領導不放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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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工廠里正常離職的話正式工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需要到指定的地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離職申請表。領完申請單之后,回去填好交給直屬上司,領導會將簽過字的離職單給你,等上完最后一天班之后,拿著廠服,廠牌和離職單來辦理最后的離廠手續,歸還完東西后,然后簽字蓋章,就完成了整個離職手續。當然不同的廠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在離職前先要問好。那么廠子里辦離職是怎么辦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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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可以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離職包括當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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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出辭職三十天后可不再去上班。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準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系。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那么提出離職就可以不去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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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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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里是沒有實習期這一說法的,只有試用期,而試用期是在正式合同里的。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可以提出辭職,正式期提前30天。對于實習生,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辦理離職手續:1、由學校組織到用人單位實習,只簽訂了實習協議,而并未約定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習生可以隨時決定不再實習,不需要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實習期即為試用期,離職時,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并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那么實習生離職需要提前多久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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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提出離職申請后,勞動者在未正式離職之前,都需要工作的,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到繼任者的,應該做好工作交接后再離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那么申請離職以后還需要上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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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尊敬的公司領導:首先感謝公司近段時間對我的信任和關照,給予了我一個發展的平臺,使我有了長足的進步。如今由于個人原因,無法為公司繼續服務,現在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將于20xx年x月x日離職,請公司做好相應的安排,在此期間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崗,做好交接工作。對 此為公司帶來的不便,我深感歉意。望公司批準,謝謝!祝公司業績蒸蒸日上。那么試用期離職申請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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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提前幾天離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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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試用期內需提前3天提出辭職。具體為:1、提前3天遞交手簽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2、直接領導批準后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后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5、正式離職后,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于公積金轉移等。那么試用期內辭職要提前幾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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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那么離婚時口頭承諾算數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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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公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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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新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離職需提前幾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那么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提出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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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后離職比較妥當。那么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提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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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理離職需要以下手續:(一)需要提前一個月左右向所在公司或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離職申請;(二)去人事部(中心)領取“公司員工辭職(辭退)流程表”,按照表上內容進行填寫;(三)相關領導簽字審批;(四)進行工作交接;(五)若有服裝等押金,則需要去公司財務部辦理押金清退手續;(六)若有人事、社保等關系,需要提前向公司了解辦理轉移流程等手續,或者到新單位后,再進行關系轉移辦理;那么被停職如何辦離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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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開,那么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規定在勞動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提前30日以內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職,在試用期內,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通知用人單位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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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立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時都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為了使遺囑人處理遺產的意思表示能夠得到真實、準確的表達, ??首先,遺囑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對見證的事項完全理解并清楚其后果。 ??其次,見證人在見證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尤其是見證代書遺囑和口頭遺囑時,不能歪曲、惡意篡改遺囑人的意思,否則被歪曲、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后,見證人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夠準確理解遺囑文字所表達的意思,并在遺囑上簽名。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實踐生活中,部分遺囑人因為不相信外人,傾向于讓自己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親人來見證遺囑訂立過程,這樣的做法不妥,因為這些人都是將來可能繼承遺產的人,由他們作為見證人難保將來其他繼承人不會有異議,從而引發糾紛。 因此,遺囑人可以邀請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或者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或者身邊德高望重的人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