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消勞動局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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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為了避免這些嚴厲的處罰,公司會更加小心處理與勞動者相關的問題,以免引起勞動局的關注和調查,一旦投訴被受理,勞動局將會與雙方進行溝通,以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護和維護,一旦勞動局接到投訴,他們將會展開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通過合法的程序對問題進行處理,當勞動者遇到與勞動合同或工作條件相關的問題時,他們可以向勞動局提交投訴,勞動局擁有一系列的執法措施和制度,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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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包工包料不給錢不能去勞動局投訴,這屬于經濟、合同糾紛,不是勞動糾紛,所以勞動局不管,只能到法院起訴。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那么包工包料不給錢能去勞動局投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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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施工承包協議不屬于勞動糾紛,也就是不受勞動局管轄,該糾紛可以雙方協商,或者向建筑工程管理局投訴舉報,不成的可以向管轄法院起訴。接下來,大律網的小編將為您介紹施工承包協議歸勞動局管嗎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的規范,有利于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那么施工承包協議歸勞動局管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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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5年7月,張某在盯崗期間睡覺,被考核人員發現,公司以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管理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張某沒有及時提起勞動仲裁,也沒有進行民事訴訟。張某不服,以勞動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提示《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欲提起民事訴訟的,必須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張某就是因為超過了時效,而無法申請勞動仲裁和提起民事訴訟。另外,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這就是啟動勞動監察程序。那么發生勞動糾紛可投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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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民工也可以調解或申請勞動仲裁。對于拖欠勞務公司工人工資一事吉林東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鄭先生表示他們確實欠下了勞務公司的工資原因是開發商有上千萬元的進度款和尾款沒有結算。目前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分局正著手調查此事。由此看來民工蝸居討薪還是起到一定作用的。隨著討薪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各地勞動局基本都有專門處理該類投訴的部門。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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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局投訴是免費的嗎出現勞動爭議向勞動局投訴是免費的,勞動局不會收取費用,即使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也不需要交納費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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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員工獲取正常的勞動回報(工資)是合理合法的,公司不給員工發工資觸犯了我國的《勞動法》,員工可以依法到當地的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就是不發工資找勞動局有用嗎的回答。那么勞動局會不會去找工商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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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籠統的講:任何單位、組織和公民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均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投訴或舉報流程:1. 勞動監察部門在接到勞動者的投訴后,必須在5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不受理,必須在5天內書面通知投訴人,(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7)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他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8)證人證言如其他一起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勞動見證人等的證言,(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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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下列三項條件均符合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3、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四)處理: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那么告到勞動局多久能拿到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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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調解協商無法解決問題,勞動局會作出裁決,要求雇主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相應的賠償金,作出裁決:如果調解協商無法解決問題,勞動局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裁決,要求雇主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相應的賠償金,三、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途徑除了向勞動局投訴外,勞動者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與雇主協商:勞動者可以與雇主進行協商,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勞動局會進行調查取證、調解協商、作出裁決等一系列程序,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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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不發工資的投訴: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糾察大隊進行投訴,應付公司不給發工資的投訴途徑方式:1、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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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以匿名的方式向市勞動局提出書面檢舉材料或者提交當事人所在地的人大代表,由其代為轉至勞動局。如果公司存在犯罪行為,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那么如何投訴石材公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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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個人去勞動局有用嗎用人單位非法拖欠或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一個人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如果勞動者提供的證據和事實清晰、充分,勞動者通常可以拿到合法的工資,勞動者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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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被訴人要沒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就可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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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看是因為什么事情被投訴到勞動局。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可能主要會面臨三點后果:可能對企業的誠信度和形象產生不利影響;企業會對此付出一定的法律成本或法律責任;企業可能會面臨相關行政處罰。那么公司怕不怕勞動局投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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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掛靠經營會帶來哪些風險隱患? 一、合同無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掛靠經營拿到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對方知曉掛靠經營事實,就可以單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掛靠方就會因此拿不到費用,最終無法創造業績和利潤。 二、行政處罰。一般來說,個人或企事業想要開展經營,是需要依據要求獲取經營資格的。掛靠營業執照的方式,屬于是投機取巧的行為,一般被發現就會面臨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三、事故責任。因為掛靠經營,是為了減少人員、資產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業務的能力。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掛靠行為從法律上講是不合法的,同時掛靠經營還會為后續生產經營埋下很多風險隱患。
??天用律所錦旗?? 【和政府簽訂承包合同,從被強拆到維權成功】 ??承包土地的建筑物、林木、魚塘等被強拆,投訴無門委托天用律所。 ??律師整理案情、判斷庭審走向、分析案件爭議焦點,巧用證據獲得勝訴! ??委托人為了表示感謝,特送來錦旗一面[玫瑰]
??天用律所錦旗?? 【和政府簽訂承包合同,從被強拆到維權成功】 ??承包土地的建筑物、林木、魚塘等被強拆,投訴無門委托天用律所。 ??律師整理案情、判斷庭審走向、分析案件爭議焦點,巧用證據獲得勝訴! ??委托人為了表示感謝,特送來錦旗一面[玫瑰]
??遺囑人立了多份遺囑,最后應該以哪份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普法講堂 立遺囑之后感到后悔了,可以將遺囑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也可以只對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還可以立一份新的遺囑,使舊的遺囑自動失效。立有數份遺囑,均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遺囑內容為準。《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法律規定。公證遺囑具有與其他形式的遺囑同等的法律效力。
1,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2,《民法典》在原《繼承法》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的基礎上,將遺囑形式擴展為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遺囑,使我們在立遺囑的選擇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規范。 3,為了促進遺囑人意思自治的實現,《民法典》還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地位,構建起多種遺囑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們利用遺囑形式處分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