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協議歸勞動局管嗎

導讀:
施工承包協議不屬于勞動糾紛,也就是不受勞動局管轄,該糾紛可以雙方協商,或者向建筑工程管理局投訴舉報,不成的可以向管轄法院起訴。接下來,大律網的小編將為您介紹施工承包協議歸勞動局管嗎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的規范,有利于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那么施工承包協議歸勞動局管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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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企業未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明實際勞動關系的證據到當地的勞動局或者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督促企業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主張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
合同看清楚后再簽訂,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并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后,勞動者就處于不利地位了。
對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簽訂的規范,有利于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