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索賠的施工賠償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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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賠:1、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創造施工條件。如果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或者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價格、質量等級與合同不符,這將導致工期延誤,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那么承包人可以索賠的施工賠償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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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兩個合同可以一并起訴嗎1、所以,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證明同一個事實,構成同一個法律關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進行審理的,多份合同都是證明同一個事實,構成同一個法律關系的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起訴進行審理,同一原被告多個合同能否一起起訴1、法律主觀: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證明同一個事實,構成同一個法律關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進行審理的,第七條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3、法律分析:如果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合同都是證明同一個事實,構成同一個法律關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進行審理的,4、法律分析:多份合同如果涉及同一事實,構成同一個法律關系,可以一起起訴一并審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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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 工程款支付的風險和防范措施: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及時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而導致工期延誤、質量問題等風險,5. 工程驗收和結算的風險和防范措施:在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應當注意及時辦理工程驗收和結算,確保工程質量和造價符合合同約定,3. 工程簽證和索賠的風險和防范措施: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及時辦理工程簽證和索賠,確保簽證和索賠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類型1. 工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通常是固定的,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工程,將會面臨罰款、賠償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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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際施工人作為合同的一方,往往會因為承包人或業主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施工進度受阻、費用無法支付等問題,才會選擇通過提起訴訟來解決糾紛,綜上所述,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和業主是因為合同糾紛、工程質量爭議、工期延誤以及費用支付糾紛等原因,這些問題成為實際施工人維權的主要依據,實際施工人往往會通過提供施工進度表、工期延誤原因分析等證據來證明承包人或業主在工期管理上存在失職行為,并以此為依據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往往會通過提供相關證據,如施工記錄、現場照片等來證明承包人或業主在工程質量上存在瑕疵,從而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或追究責任,很多實際施工人在面對施工糾紛時,選擇采取法律手段向承包人和業主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對于實際施工人來說,與承包人和業主之間的糾紛往往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問題。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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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建筑工程沒有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約定如期完工,并及時交付給發包人的,就可以說承包人違約,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是可以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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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如果建筑總承包被商砼供應商起訴,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供應商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施工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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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因發包人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需要收集哪些證據當建筑工期延誤的承包人可以收集以下證據資料用以證明確實是由發包人原因導致的1、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2、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3、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4、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6、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備忘錄、施工月報、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7、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8、工程有關的圖片片和錄象、備忘錄,對工程師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書面記錄,并請給予書面確認9、投標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資料和參考資料10、其他如官方發布的物價指數、匯率、規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相關物資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一、甲方施工造成損失不給賠償怎么處理男方施工造成財產損失后不給賠償的屬于合同糾紛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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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倘若工地依舊夜間施工,噪音擾民的,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賠償相關的損失,如精神損失、物質的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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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百零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百零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那么村民阻撓施工造成損失怎么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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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對勘察,設計人和施工人,承包人的質量擔保責任是什么勘察、設計人的質量擔保責任: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施工人的質量擔保責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那么法律對勘察,設計人和施工人,承包人的質量擔保責任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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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3.發包人存在另行發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情形,發包人以工程驗收時間滯后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損失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7.工程存在初步設計與實際施工情況差異較大、工程量增加、發包人資金不到位等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且監理對承包人關于工期延期時長及損失賠償的報告單進行確認的,工期延誤責任不應由承包人承擔,一、工程延期糾紛怎么處理1.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且分包合同實質內容由發包人確定的情況下,發包人對于分包單位工期延誤存在過錯,應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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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指與發包人(建設單位或稱業主)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協議書,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建設單位或稱業主)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協議書,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2、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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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裁判案例 一】(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三天津博海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住總第六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如合同中未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暫停施工,及相應的索賠條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索賠要求,但在約定后,發包人又同意工期順延的,法院應當認定工期順延,據此支持承包人關于停工期間產出的停工窩工損失,【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134號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萬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按銀行基準資金利息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主張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發包人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由主張停工損失與約定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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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 工程價款結算:《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規定了合同約定不明時的結算標準和程序,以及在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可以行使的優先受償權,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時,律師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和評估,明確責任方和責任范圍,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律師在處理違約責任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賠償和補救措施,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法院或仲裁機構通常會參照合同法、建設工程法規、行業慣例等,同時考慮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等原則。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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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法律依據是:因工程引起的糾紛,發包人一般只需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掛靠、轉包情形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2、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下: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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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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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車上人員受傷的賠償責任: 1、車輛駕駛員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車輛駕駛員的過錯或違法行為導致,駕駛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車輛所有人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車輛所有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處于被盜、被搶、被騙等情況下。 3、第三者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錯或違法行為導致,第三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