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須具備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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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交付商品房條件都有什么呢交付商品房條件有:房地產開發商持有“一照”、“五證”;房屋應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房屋的基礎生活設施已經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商品房交付要符合什么條件商品房交付需要符合的條件最基本的前提就是需要有“五證”,包含: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只有具備該五種證書,商品房才能進行銷售轉讓。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 ...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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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要約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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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代位繼承還有別于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于父母死亡,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生。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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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追討個人債務要具備哪些條件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證明債務人主體的身份資料、要有最好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要注意訴訟時效一、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對賬單、銀行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為了防止勝訴后拿不到財產,應注意搜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那么合法追討個人債務要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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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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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商品房現售需要房地產開發商持有一照五證,房屋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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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補償過低,被征收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方式進行救濟以及安置補償費用。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那么具備什么條件的土地可以開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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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追討個人債務要具備的條件是什么1.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2.證明債務人主體的身份資料3.要有最好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4.要注意訴訟時效一、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對賬單、銀行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為了防止勝訴后拿不到財產,應注意搜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那么合法追討個人債務要具備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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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了滿足上述條件,你還需要準備一些必備的材料:1. 起訴狀:起訴狀是你向法院提出起訴的書面文件,你需要詳細描述女方的欺騙行為,并提供相關證據,起訴女方騙婚之前,你需要確保自己滿足以下條件:1. 婚姻關系存在欺騙行為:起訴女方騙婚的前提是確實存在欺騙行為,如虛假身份、經濟詐騙等,本文將詳細介紹起訴女方騙婚所需要具備的條件和材料,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以上為起訴騙婚需要準備的一些證據,具體以當地法院要求為準,3. 盡可能多的證據:在起訴女方騙婚之前,你需要搜集盡可能多的證據來支持你的指控。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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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監督機構。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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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多公司自經營的過程當中都會要自己的客戶有金錢的交易,但是并不是很多的款項都可以及時進賬的,如果遇到有的客戶暫時沒辦法把款項落實到位的話是比較麻煩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應收貨款的處理方法,合法討債需具備哪些條件?合法討債需具備哪些條件?。債務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經營證照復印件、銀行帳戶、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及股東的個人信息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就債務問題而言,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絕歸還時起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那么應收貨款的處理方法,合法討債需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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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是交易中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事實上,交易當事人設定抵押權只是為自己的債權提供更多的保護,這樣當對方違約時,就可以通過實現抵押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法律上實現抵押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呢?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我國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那么實現抵押權應具備哪些條件以及怎么實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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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了以上的條件,合同債務移轉還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操作方法,確保債權的有效轉讓,合同債務移轉是指當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向他人轉讓時,債權人將債權部分或全部的權利轉讓給他人,債權人在進行債權移轉時,需仔細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常,債權人需要書面通知債務人和其他相關方,明確表明債權已經轉讓給某個特定的受讓人,以下是幾個重要的條件:1. 合同約定:債務移轉首先要根據原債權合同的約定來進行,3. 能力和條件:債權人應具備轉讓債權的能力和條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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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探討有效合同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民商法律關系的基礎,有效的合同對于維護各方的權益至關重要。本文將介紹有效合同的定義,以及合同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合意、合法、真實意思表示、明確約定和法定形式等要素,幫助讀者了解有效合同的法律知識。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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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那么合同終止有什么條件要具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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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