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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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既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簽訂保證合同,那么,便不應當否認這種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那么主債務到期后,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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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函與擔保合同,從法律效力角度,沒有什么區別。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的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代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那么有保證擔保函是否必須簽訂保證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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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中,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通常會有擔保合同作為附屬合同,同時選擇合適的擔保人,擔保的方式不同,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下面一起隨小編了解一下擔保的方式有哪幾種,保證擔保的范圍有哪些。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那么擔保的方式有哪幾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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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離婚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如何辦離婚協議簽了一方反悔了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同樣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約定。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民法典》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那么簽訂離婚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如何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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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股權的轉讓,特別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那么公司轉讓后簽訂保證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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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是被脅迫寫保證書,無論是內容還是手段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3、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在簽訂合約文件的時候需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一點,正常人年滿18周歲都具有。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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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于債務額,并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那么保證金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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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此可見,擔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債務人知情并同意為要件,即使債務人對擔保合同不知情,保證人依然可以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那么簽訂保證合同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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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給大家講解:小額貸款合同如何簽訂?小額貸款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貸款方、姓名、工作單位、借款方姓名、工作單位。第三條貸款期限第四條乙方保證將貸款用于經甲方批準第五條甲方應在合同生效日起____個月內,按期按合同規定數額向乙方提供貸款。小額貸款合同屬于我國民事合同中的一種,應當按照我國民事合同的接觸方式解除。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此外雙方當事人也還可以協議約定解除合同。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那么小額貸款合同如何簽訂?如何解除小額貸款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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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招標采購單位的投標保證金比例不能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工程施工、貨物采購類單位的投標保證金比例不能超過投標報價的2%。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目的反映當事人的訂約意圖,而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等具體條款是為實現該目的而確定的具體事項。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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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本文帶來從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解析保證期間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合同簽訂后,建行寶坻支行依約履行了放貸義務但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本案中,訴爭三方在保證合同中訂有明確的保證期限。因此,保證的訴訟時效已完結,上訴人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從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解析保證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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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生效后,原合同法隨之失效,但當事人仍需要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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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在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為了保證合同的順利進行和保障合同當事人的權利,都會要求一個或多個保證人。我國法律上對于保證人資格都有一定的規定。那么關于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又有哪些呢?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簽訂合同時對于保證人資格有什么特殊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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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保證合同的概念和性質。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從合同。保證人的資格要求。保證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實務中,認定保證合同的三種情況。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則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那么簽訂保證合同,需要包含什么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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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只有因主債權所生之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保證合同對違約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違約金條款必須是與主債權條款成立。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屬于保證范圍。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那么什么合同可以簽訂最高債權額保證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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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大的爭議點是: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人自一審至二審堅持自己之所以簽字是因為受到了脅迫,且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保證合同,經過我方律師的爭取最終認定了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保障了我方當事人的最大利益??,所以說簽字要謹慎,簽字后很難反悔??
一個離婚律師到底能為客戶做什么呢?這是呀,好多人經常問我的一個問題,其實呀,離婚律師做的不僅僅是法律,還應該是客戶的離婚伙伴兒。是的,你沒有聽錯,離婚的時候也需要一個伙伴,尤其是對于我們的女性來說,離婚呢,很大程度上就是一段煎熬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當中呀,有律師能陪伴著你,結果呢,會好很多。就說我們以前處理過的一個案子吧,男方呀,長期出軌,被我的當事人呢偶然發現了,發現后呢,就是電視上的橋段,男方心中內疚,又是寫保證書,又是下跪的,甚至呀,還簽署了凈身出戶的協議,但就這樣,男方呢,也沒跟2+1斷絕往來,我的當事人呀,也是一忍再忍。
但忍到最后呢,到頭來還是一場空,后來呢,我的當事人為了孩子呢,覺得不能這樣下去了,就決定呢提出離婚,但問題在于,提出離婚后,男方呢,后悔了,不但不同意離婚,還天天糾纏我的當事人,連上下班也不放過,弄得我的當事人呀,每天上下班還需要父母的接送,后來起訴至法院,男方還是不同意離婚,還是呀,天天糾纏我的當事人,有人可能就會問了,那為什么不申請人身保護令呢?你可能不知道,這個男方呀,雖然一直糾纏我的當事人,但是呢,他既沒有家暴,也沒有其他過激的行為,很大程度上就是后悔,覺得認為自己啊,都跟2+1斷了,為什么還不能得到原諒呢?就想通過這。
種死磨爛打的方式,看看能不能挽回這段婚姻,根據這個情況,作為律師我們就不能僅僅在法律上打官司了,而是要找到雙方共贏的辦法,首當其沖呢,就是打開雙方的心結,讓我的當事人離婚后不要再被男方糾纏,能共同的去撫養孩子,后續的離婚財產履行呢也能夠便利一點,能在后續離婚后能夠開啟自己新的生活。于是呢,我們就跟法院溝通,讓法官呢提供一個法庭,讓雙方把多年的情緒呀都吵出來,我們律師呢就在法庭外等著,經過呀幾個小時的爭吵,總算呀把雙方多年的情緒呢都吵完了,心情呢也好多了,后續呢又約雙方來到律所進行情緒的疏導,然后。
就開始談判離婚以及房產、孩子撫養權,撫養費的問題,總算呀,后來拿到了一個不錯的結果,其實呀,這個案子和我們辦的很多案子呢一樣,法律關系上呢比較簡單,真正復雜的永遠是人性,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律師單純的局限于法律,其實我們很難處理好婚姻糾紛,做婚姻律師的關鍵呢,是要成為當事人的離婚伙伴,我們呀要做的就是把當事人的事情當成自己的事情,這樣才會心有所屬,竭盡所能,也才能夠不辜負當事人對我們的信任和委托。
復婚后呢?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當然有效,離婚期間所購定的房產不會因為復婚就轉變為共同財產,雙方呢?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歸屬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話也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了。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小律師關注我,讓我們更懂法律。
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