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判斷標準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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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但必須合理,嚴禁高利貸。高利貸的標準,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處理。合同約定借貸是有償的,但沒有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所謂脅迫行為是脅迫人對受脅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方可構成脅迫。那么高利貸屬于無效合同嗎,合同無效的情景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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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價格風險。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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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標準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處理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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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怎么處理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間借貸合同中追繳財產的適用責任方式,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那么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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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這種情況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時候比較常見。從司法實踐看,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責任。其二,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那么保險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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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標準是怎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部分無效如果是決定性的,以致影響合同整體的,導致合同整體無效。這主要是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合同。那么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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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對方拖欠退款的行為不會被行政處罰,合同無效后,對方拖欠退款雖然是不合理的,但這種案件屬于民事案件,并不違法,如果對方拖欠退款且多次協商無效,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合同無效拖欠退款不會被行政處罰的,拖欠退款屬于民事糾紛。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基本上不會因為民事糾紛而被國家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除非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事實上,如果合同無效,不僅要退回之前取得的財產,如果有過錯且給對方造成了財產損失,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合同無效拖欠退款行政處罰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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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那么確認合同效力如何收費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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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二)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四)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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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執行。如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合同。”因而,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于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其法律后果是: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那么無效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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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準,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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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消費者對于居間費的支付,應該先了解收費標準,以及收取方式,這個案例可以說明,在居間合同中,必須事先告知消費者收取居間費的具體金額,并且在收取時必須按照標準收取,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不負責任的居間人卻濫用職權,對業務方和交易方高收取居間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我國《合同法》第127條規定:居間合同,居間人憑委托人的委托,為其與交易人訂立合同,根據委托人與交易人之間的協定收取報酬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收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款萬分之六,超過的部分無效,而居間人也應該在收取居間費時,嚴格遵守標準,合法合規地進行服務,這樣才能夠實現居間服務的良性循環,促進整個市場的健康發展,案例一:2016年,南京市民小李在南京某綠城房產公司通過該公司的中介人員購買一套房,中介人員收取居間費2萬元。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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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二、建設工程合同無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金怎么處理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無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因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方法來解決1、可以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包括交付時間、逾期交付的違約金、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等,因此發包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對于已經完成的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處理1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發包人對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違約行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其中三種具體的處理利息起算標準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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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裁決生效之日起雙方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全部無效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只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自勞動合同被確認為全部無效之日起,由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事實勞動關系應予以終止。張峰與餐飲店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由該勞動合同所引起的后果應當依據勞動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規定處理。餐飲店應當按照店內同期與張峰同崗位的員工的工資標準支付張峰3個月的工資報酬。張峰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有權利獲得勞動法上的最低報酬并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對于《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同樣享有。那么勞動合同無效,但形成勞動事實的,應支付勞動報酬嗎?(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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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無效民間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民間借款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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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