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退休年齡不到五年



規定在滿足在用人單位工作十五年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法律法規的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可以依據該法律法規的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勞動者通過該法律法規的有關法律法條來為自己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