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法官通常會問什么問題



法庭調查期間法院會就民間借貸相關問題詢問當事人,詢問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用途。通過確定借款的用途,判斷是否具有合法性。
2、借款期限。當事人對期間沒有約定的,一般會詢問是否有口頭約定。當合同約定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的,會重點詢問借款期限問題。
3、利息。當事人協議中沒有約定利息的,會詢問是否約定口頭利息。協議中有利息約定式,會詢問是否已從本金中就出。
審理民間借貸問題,根據不同的案情,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也有所不同,因此開庭時詢問的重點及內容也不同。當事人在起訴前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和訴訟請求的不同,提供相應的證據并做好答辯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決定案件適用程序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1、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2、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3、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4、宣讀鑒定意見;5、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