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程占地賠償標準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 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 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 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 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