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房產如何分割



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對房屋財產的分割先自愿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就由法院依法結合房屋的出資、產權登記、居住等情況,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判決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