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我國有兩種離婚辦法,第一種就是協議離婚,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然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那么離婚協議書必須具備哪些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的撫養費應該如何承擔、支付的方式及期限是什么樣的需要寫清楚;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六、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比如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等;
最后不要忘了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時間。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