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避騎車人致使乘客受傷誰擔責



公司有義務先賠付乘客的損失,在賠付后有權利向騎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乘客與公司之間建立了運輸服務合同,在接受運輸服務時,公司有義務安全、準時地將其送到約定地點。
在運輸途中非因乘客過錯造成乘客傷害的,作為服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公司應當賠償乘客的損失。然而,為躲避騎車人致使乘客受傷,司機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騎車人對摔傷乘客有過錯,應當負擔乘客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所以,公司在賠償了乘客的損失后,有權向騎車人索賠向乘客已經支付的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