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我們認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地反悔。
1、協議簽訂時是否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傷殘等因素。
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否則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體損害后果,但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
如果考慮到了,之后發生問題將不可訴;反之可訴。
2、協議約定的賠償款是否考慮到以后可能出現的新傷情。
交通事故發生后,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后續賠償款。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應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后發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慮,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即認為愿意接受這種“利益與風險共存”的情況,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訴賠償遺漏的項目。
3、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
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4、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
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就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