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身份認證程序



一、股東權是社員權,認定股東資格主要依據團體法而非個人法。
二、確認股東資格基本原則:形式化證據優先適用、實質性證據例外適用原則。
1.形式化證據是通過一定的證據外觀和載體予以識別的證據,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過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證據:
a.形式化證據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
b.形式化證據不包括出資協議書、出資證明書、股份轉讓協議書等未經法定程序公示的證據;
c.各種形式化證據發生沖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原則。
2.實質性證據是指投資者通過出資行為而取得的證據:
a.出資證明;
b.事實出資行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其行為的自治性文件,是確定股東權利義務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東身份的主要依據;
2.沒有在公司章程記載為股東的人不具有股東資格;
3.經過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與未經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時:
a.發起人股東資格爭議的,應以已登記的公司章程記載為準;
b.股權受讓股東資格爭議的,應以新章程記載為準。
四、工商登記并非股東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
對于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義,不具有設權的性質和功能。
1.是否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也不影響受讓人對股權的取得;
2.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發生沖突時,一般以被記載股東股東為真正股東,除非被記載股東存在被冒名頂替的情形。
3.工商登記證明意義:
a.對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股東的證明意義:設立登記中記載的股東名稱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
b.對受讓取得股權股東資格的人的證明意義:股權變動登記是已經成立的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不能認定未經工商登記就不具有股東資格。
五、股東名冊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對抗公司的功能(權利推定力):
1.股東名冊上被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公司股東,而無須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
2.股東名冊只是證權文件而非設權文件,公司可以相反證據推翻;
3.股東名冊未作記載的股東,并不必然不具有股東資格;公司不能僅以股東名冊未記載為由而具有對抗真正權利人主張股東資格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