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和低保邊緣戶的區別



1、定義不同:低保戶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全市月均的水平,然后有國家補貼的家庭;貧困戶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國家規定的人均純收入的家庭。
2、入選條件:低保戶表現為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居民;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或者期滿后仍然未就業的且家庭收入低于全市水平的;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或者最低工資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收入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其他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必須是當地戶口;貧困戶表現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家人患有重大疾病花費巨額并可以提供病例單的;家有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部分五保戶,貧困戶家庭;其它條件導致家庭收入過低的。
3、享受待遇:低保戶的每個地方經濟水平不同,所以給于的補助的金額也不相同;貧困戶的達到“吃不愁,穿不愁”兩不愁;達到“住房、醫療、教育”這三保障;結合實際給予貧困戶直接和合作的幫扶模式,使貧困戶有長久穩定的收入,防止其返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低保條例》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2、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第九條 對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采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