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前的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給的彩禮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在時效性方面,婚前的財物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彩禮的給付發生在雙方登記結婚,領取到結婚證之前。由此可見,男女在結婚之前,由男方家給付給女方家的彩禮,并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屬于女方父母或者女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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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給的彩禮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在時效性方面,婚前的財物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彩禮的給付發生在雙方登記結婚,領取到結婚證之前。由此可見,男女在結婚之前,由男方家給付給女方家的彩禮,并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屬于女方父母或者女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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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那么結婚后多久夫妻共同財產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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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婚前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嗎不屬于。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結婚之前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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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因而可以按照以下幾種方式證明是否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那么民法典中結婚后哪些為夫妻個人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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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婚前買的車一般無特殊約定的,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后發生的。實踐中,除非夫妻雙方進行了財產約定,否則的話一方在婚后用婚前的錢購買的物品都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當然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此時就屬于例外情況,購買的物品會按照個人財產進行處理。意味著,日后夫妻離婚不能對該財產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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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影響婚前財產的歸屬。未予清償的,在復婚后可追及離婚期間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個人債務,而非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結婚共同財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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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一般情況下,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可以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愿贈與行為,該行為產生的后果是房產為雙方共同擁有。因此,婚前財產婚后加名的,當要進行離婚房產分割時,并不按照夫妻雙方平均分割。那么婚前財產夫妻結婚后多久是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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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現行《民法典》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可以得出,婚前財產可以通過書面財產協議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夫妻結婚超過8年,婚前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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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雙方同居而未辦理結婚登記在1994年2月1日后的,一方想解除其同居關系的,可以先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后婚姻效力從二人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時開始計算,法院即按正常離婚程序審理;雙方不同意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那么夫妻雙方未領結婚證,是該申請解除同居關系還是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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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等等。那么夫妻雙方結婚后婚前財產是否會發生轉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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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的話,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產權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共同財產。關于夫妻結婚以后一方買房算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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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結婚后買的車和房子是夫妻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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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這一規定,不以婚姻解體為先決條件,而是根據婚姻當事人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為第三人所知曉為責任承擔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那么結婚多久才會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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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雙方由自愿登記結婚的想法后,若達到國家規定的結婚年齡,一方是集體戶口的,需要提前去集體戶口卡所在單位或人才中心,預約借出。政府工作人員會對雙方提交的材料證件、聲明書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男女雙方,當場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每對夫妻辦理結婚證時需要繳納費用9元用以工本費等。以上情況是針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的居民,對于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來說,需要準備的材料可能相對更多、更復雜一些。港澳臺居民除了之前提到的硬性證明材料,還需要額外準備有效通行證,材料全部需要經過港澳當地的公正機構公證。尤其是登記結婚,一定要雙方本人到場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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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是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買斷工齡款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部分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那么結婚后哪些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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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所以,就算此時夫妻離婚,結婚彩禮也是不能拿回,不過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有法定情況的可以退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女結婚一年,支付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退還的,這個跟雙方結婚時間長短不存在什么關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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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結婚9年無子女,因感情不合、三觀不合,女方想離婚咨詢元甲律師。為了幫助女方快速離婚、爭取最大權益,以訴促調,法院出具調解書:雙方離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使女方的權益得到有力保障,開啟一段全新旅程。
夫妻登記結婚前舉辦婚禮所負債務(婚禮籌備金),不同于家庭生活開支,除非雙方有共擔之合意,否則不作為共同債務處理。但購置結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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