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是什么意思?



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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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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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法定條件《破產法》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而在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是根據一下來判斷的:一、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即指凡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均是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之一,但是,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不一定都有表決權,如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人,沒有表決權。那么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法定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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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要表現有:1、一些企業規避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就有計劃、有目的地堅壁清野,轉移企業內核,留下企業空殼,然后濫用破產制度,金蟬脫殼,逃廢債務。(二)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后至被法院公告破產期間,進行逃債欺詐活動。主要表現有:1、按現行《破產法》規定,一般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程序,最快也得6個月時間。那么公司破產逃債現象主要表現有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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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2、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 債權人會議 討論和解協議草案,3、(1)、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雖然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但雙方當事人仍然有權利在判決后達成和解協議,對判決結果進行協商和修改,破產的各方面的和解流程有哪些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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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欠款太多可以申請破產。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如果公司欠款太多,且已經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則公司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辦理破產清算手續。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協議生效后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那么公司債務太多可以申請破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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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破產和解程序中,企業需要制定詳細的財務計劃,以確保債務得到最大程度的償還,并使企業在破產后能夠重新站起來,破產和解程序開始后的法律問題破產和解程序開始后,會涉及以下法律問題:1、和解協議的制定和執行: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和解,并在法院裁定認可后,根據和解協議執行,3、和解程序的終止:如果和解協議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或者已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法院的認可,法院將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然而,破產和解程序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清算過程,其中還涉及到諸多法律、財務和管理層面的復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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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這一規定,無論法院是直接裁定和解還是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裁定和解,擔保債權的權利人均可以行使其權利。在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第一個階段中,如果擔保債權的權利人要求行使權利,該權利人應當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對設定有擔保的特定財產進行處分和變價,并優先清償對權利人的債務。那么法院裁定和解后擔保債權的行使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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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破產申請流程法律分析:破產申請與受理→(一)破產申請→(二)立案審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債權人會議→破產和解→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公司欠債還不起的,需要申請破產,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然后按優先順序清償債務,企業嚴重虧損,沒有能力清償到期的債務,可以由其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的申請,法律主觀:公司注銷 欠債還不起 的,公司需要申請破產,按優先順序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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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人民法院裁定進入和解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和解申請和和解協議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則裁定債務人和解,并進行公告,按公告要求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破產和解是指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一種協議,通過調整債務關系,允許債務人在一定條件下繼續經營或有序清償債務的法律行為,和解協議未獲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未經人民法院審查通過,則人民法院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同時終結和解程序,4、破產和解協議生效和破產和解程序的終結破產和解協議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經公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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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破產是指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由法院宣告破產,并進行財產清算來抵消債務,是一種常見的經濟行為和公司行為。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債務抵銷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那么破產清算債權債務抵消有哪些條件呢?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問題。如遇上企業破產要抵消債務的時候要注意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破產清算債權債務抵消,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前辦理,要遵循誠信原則,不能做出故意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那么企業破產清算債權債務抵消需要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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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擔保債權優先性有哪些限制,連帶之債是什么破產擔保債權優先性有哪些限制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制度已更傾向于保護債務人、社會的利益;而有擔保債權的行使也在破產法上不受破產程序的限制,有擔保債權則把對有擔保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放在第一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破產重整程序中對有財產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加以限制達成共識。但是有財產擔保并且沒有放棄優先權的債權不在此限。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系。那么破產擔保債權優先性有哪些限制,連帶之債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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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大制度,和解協議應當經過所有當事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而破產和解是按照和解協議調整債務人的債務、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促使債務人恢復生機。那么,破產和解為什么只能由債務人提出?看下大律網律師的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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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破產怎么處理根據《破產法》第46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如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對擔保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利。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的該先訴抗辯權在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時喪失。對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在和解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只有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依法終止后,法院才會宣布債務人破產,進而依照清償順序開始破產清償。那么債務人破產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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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全體因自行和解獲得的利益應是一致的。即自行和解不同于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人與某個債權人的和解,不允許債務人與某個或某債權人以額外的利益或清償,自行和解應是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和所有債權人獲得同等條件清償的方式。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那么自行和解的達成須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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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2.對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如果債務人重組成功,可以避免破產清算造成的債務償還比例過低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最壞結果的產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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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企業沒有財產償還的,債務消滅。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通過法院破產清算,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才進入破產程序。此種破產清算,可以起到隔離股東責任的效果,客觀上可以讓股東實現破產保護,避免股東個人財產用于償還公司債務的風險。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那么企業申請破產后的債務處理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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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師幫助當事人在庭審中和解離婚,法院出具調解書,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再婚夫妻相對來說更需要多理解與包容對方,一旦產生矛盾,不要一時沖動,多理性分析與思考。如果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幫助。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您提供專業的咨詢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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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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