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為什么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導讀:
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大制度,和解協議應當經過所有當事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而破產和解是按照和解協議調整債務人的債務、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促使債務人恢復生機。那么,破產和解為什么只能由債務人提出?看下大律網律師的專業解答。
破產和解為什么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破產的三種形式:清算、和解、重整中,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因為和解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破產清算,故應該債務人去積極的爭取,如果債務人沒有意愿,及時其他主體能申請和解,也是起不到效果的。另外和解其實說白了就是求債權人減免一下債務,只有債務人對自己最了解,只有他才知道自己企業還有哪些可以存續下去的價值,和解能如何給債權人帶來比清算更有利的結果,所以法律規定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因為和解程序是為了保護債務人,一旦和解達成一致,債務人就獲得了一定時間的喘息機會。也就是說是對債務人有利的制度。
私下和解模式
1、執行前和解模式:
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前,雙方私下簽訂和解協議,被告愿意分期付款。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由兩種選擇:可以根據原審判決申請執行,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約定的利息另行起訴。
2、執行后和解模式:
申請執行后,雙方私下簽訂和解協議,按照和解協議履行時,要保留好票據,在法院做交執行款物手續,如果忽略去法院辦理手續,將會造成多支付本金、利息以外的加倍履行債務利息。
3、執行后代履行模式:
申請執行后,雙方私下簽訂和解協議,另有其人愿意代替被執行人還款,這種情況,多數是基于脅迫狀態下才愿意代履行,保留好證據,以備后期救濟。
4、執行后擔保模式:
申請執行后,雙方私下簽訂和解協議,擔保人簽字時要注意,一般保證?連帶保證?人保?物保?擔保期間?等等問題均要考慮周全,無論是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還是擔保人,都需要考慮清楚再進行簽字
個人破產程序分為幾種債務人又當如何選擇呢
個人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重整和和解,都有不同的規定,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時應當認真選擇破產程序。其中,破產清算程序是最為嚴格的,債務人從破產程序啟動到免責考察期結束,至少三到五年的破產期間內,絕大部分財產和收入都要由管理人接管并用于清償債務,通過破產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這意味著,債務人要過上幾年的“緊日子”,必須嚴格遵守條例規定的各項義務,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否則就不能免除債務。相對而言,我們更倡導進行重整與和解程序,這會給了債務人相對輕緩的債務減免機會。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計劃開展協商談判,取得債權人會議認可并經法院裁定后,達到債務減免的目的。獲得經濟重生所需的時間大大縮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