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否應承擔不知情的負債?



對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借債,另一方并不知情,也沒有在欠條上簽字的,這時候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債權人應當證明這筆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如果債權人不能承擔證明責任的,這時候這筆債務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根據最新的規(guī)定,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的話,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家庭共同體生活,不知情一方不需要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只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既不需要用共同財產清償,也不需要用個人財產清償。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了,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認所負的債務,對于沒有共同意思表示確認的債務,就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不知情的一方不需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