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復議申請包括哪些要素?



1.本申請書名稱。如是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其名稱應是: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如是在民事訴訟中使用,其名稱應是民事訴訟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不服何單位何字號文書的決定或裁定或通知,而提出申請復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XX在刑事訴訟中,不服人民法院“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而申請復議。
在刑事訴訟中,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控告、檢舉犯罪的不立案通知而申請復議。
在民事訴訟中,不服申請回避不準的決定而申請復議。
在民事訴訟中,不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而申請復議。
4.申請復議的事實與理由。申述不服有關司法機關在刑民事訴訟中對有關事項所作出的決定、裁定、通知的事實與理由。
5.結尾。由四部分組成:XX接受復議申請書的司法機關
附件(×司法機關決定、裁定或通知一份)。
申請人簽名并蓋章。
申請復議的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