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依據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實行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當期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用于支付當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傷保險費費率的確定,應該保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各項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又不使基金有過多積累。
二是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為了使用人單位的繳費與所屬行業風險掛鉤,條例在總結我國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確定了工傷保險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制度,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不同類別行業的費率,并且在同一行業內設定不同的費率檔次。風險程度高的行業,費率相應高,反之則低。
三是實行費率浮動機制。行業的差別費率及費率檔次確定后,根據每個用人單位上一輪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由統籌地區經辦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其在所屬行業的不同費率檔次中適用哪一個檔次的費率。用人單位在同行業的工傷保險工作做得好,其具體適用的費率檔次就低,反之,就有可能調高其適用的費率檔次。
《工傷保險條例》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依據上述條款,工作危險程度高的行業,其費率高;在同一行業內,還分出不同檔次,其檔次的調整與上一年度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頻率有關,越少檔次越低,繳費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