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丟失乙方開具的發票怎么辦



發票管理相對人主觀上有過錯而丟失發票應負法律責任。這類情況主要表現形式有:一是違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即未履行或不當履行發票管理義務而造成發票丟失。依照規定對已取得的發票進行保管,是發票管理相對人的法定義務。而義務不由義務人隨意處分為一法律原則,一旦違反,將承擔法律后果。顯然,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造成發票丟失,當事人主觀上有明顯過錯,自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處罰。二是沒有違反發票管理有關規定,由于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雖已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發票丟失。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主觀上負有過失責任,即負有疏忽大意過失(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過于自信過失(輕信可以避免)。顯然,當事人主觀上仍具有過錯,也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但應結合具體事實,當事人過失大小,造成危害結果的輕重等實際情況,給予減輕或免于處罰。這一情況的典型表現形式是發票被盜,而在保管措施相當嚴密的情況下,發票被盜是可以避免的。故對發票被盜即丟失,當事人雖無主觀故意卻負有過失責任,稅務機關也可以對此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未按規定保管發票,導致發票丟失,稅務機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據此,發票管理相對人違反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發票丟失,將承擔1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是法律對過錯行為予以否定評價的表現。可見過錯行為是引起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現實中造成發票丟失的原因較為復雜,但歸納起來不外乎丟失發票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和主觀上無過錯兩種。盡管兩種情況都存在丟失發票這一客觀事實,但其所負法律責任不可一概而論,而應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