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醫療保險門診費用



事業單位醫保報銷標準:
1、門診費用:門診是指定的醫院門診。核定基數標準:離休人員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和在職干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核定基數,工齡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補420元,月平定補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補360元,月平定補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補300元,月平定補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補240元,月平定補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補180元,月平定補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補120元,月平定補10元。門診費由各單位按月隨工資發放。
2、一般性住院費用:一般性住院費用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其標準為:離休干部單位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單位報銷75%;在職干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即:工齡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元;工齡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1000元;工齡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2000元;工齡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3000元;工齡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4000元;工齡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費:重大疾病是指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癌癥、器官移植、腦管意外導致神志不清、肢體功能障礙等重大疑難病癥。離休干部據實報銷。其它人員,住院費超限額部分經縣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后單位報銷75%,個人負擔25%。
事業單位醫保繳費比例:
按照《實施方案》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檔案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按本人檔案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按相關規定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