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主管機關是



行政復議的主體是享有行政復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這包括兩層含義:其一,行政復議機關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如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能成為行政復議機關二,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國家行政機關必須享有行政復議權,沒有行政復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行政復議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