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發送到哪里



行政復議申請書寄到哪里取決于行政復議對象。如果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可以寄到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寄到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的,寄到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寄到該派出機關;如果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的,寄到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