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



華僑子女如果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將與大陸居民的子女一樣,依法免繳學雜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第五條 國家對回國定居的華僑給予安置。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第七條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和地方歸國華僑聯合會代表歸僑、僑眷的利益,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對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給予扶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學校和醫療保健機構,國家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