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應注意哪些問題?



《土地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流轉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嚴把集體土地流轉的關口,嚴格執行一戶一基制度,對宅基地流轉注入方要必須符合條件,可以申請用地,土地用途只有是住宅,流出方必須保證以后不再申請用地。
二、集體土地流轉必須實行陽光操作,土地流轉雙方必須寫流轉申請,簽訂流轉合同,經村組代表大會同意,報國土部門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方可進行流轉,不得私下交易,暗自操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