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中不能出現哪些條款?



以下條款不能出現在購房合同中:
(一)強迫性的合同條款:如不讓購房人新添補充條款、將統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
(二)開發商違約賠償過低的合同條款,該種條款不能制約開發商違約;
(三)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如“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發生差別時,房價總額保持不變”;
(四)無限擴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條款:如“因施工問題造成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
(五)公攤面積模糊的合同條款;
(六)沒有違約責任的合同;
(七)交房條件約定不清楚的合同;
(八)產權辦理的時間不能明確的合同;
(九)配套設施不明確的合同:如承諾的配套設施沒有明確承諾入住時是否能夠使用;
(十)物業服務、車位收費約定不清的合同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