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都愿意的情況下那個了 然后對方讓我轉賬 能索要回來嗎 我不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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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不是必須雙方都愿意才能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一方反對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未達成一致協議的那么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雙方的離婚爭議問題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來判定雙方能否解除婚姻關系,是不是必須雙方都愿意才能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一方反對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未達成一致協議的那么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雙方的離婚爭議問題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來判定雙方能否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婚姻當事人雙方均持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的途徑來解決雙方的離婚問題,離婚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均持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提起,離婚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均持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提起,關于是不是必須雙方都愿意才能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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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通過轉賬記錄這種證據證明借貸的關系存在,那么法院就會要求借款人舉證或者是說明,要是借款人沒有辦法將這筆錢做出合理的解釋,那么法院就會認定這各借款是真實發生的,如果沒有借條,但能夠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也可以把錢要回來,要收集欠款的證據,比如當時將錢借給對方的時候,銀行轉賬記錄或者是雙方交易記錄,這些都是有效的證據,在法院起訴的時候,有著較大的用途,自己能把錢借給對方,也是信任對方,如果對方反咬一口,那么就會讓自己很生氣,首先兩人可以協商要求借款人補寫借條,或者是讓他擬一個還款計劃。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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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結婚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結婚彩禮是附條件贈與。因此,如果一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的,為了與對方結婚必須給的錢,就屬于彩禮錢。如果不是按照當地風俗給對方的財物,是雙方感情好的情況下自愿給予的,則屬于一般贈與行為,不屬于彩禮錢。綜上所述,一般情況離婚彩禮錢不要退對方。彩禮可退的情形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禮金是婚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一般情況離婚彩禮錢要退對方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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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轉賬記錄是證明借款事實的重要證據,可以幫助轉賬人把錢要回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借款糾紛中,轉賬記錄并不是唯一的證據,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轉賬記錄是證明欺詐事實的重要證據,可以幫助轉賬人把錢要回來,在這種情況下,轉賬記錄是證明不當得利事實的重要證據,可以幫助轉賬人把錢要回來,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明提供的轉賬記錄并不能證明該轉賬行為是歸還借款的行為,因為轉賬記錄上沒有注明轉賬的用途。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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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關于離婚對方不愿意撫養孩子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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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珠海的吳先生是個具有經濟實力的人,通過朋友介紹與出賣設備的某公司以及需要承租設備的小企業一同訂立了融資租賃合同。后來因為出賣設備的公司不能按時交付設備,吳先生寬容的免除了其交付的義務,準備在為承租方小企業重新物色一家設備公司。像案件中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方或者兩方的事情,吳先生免除了出賣人的交付設備義務,卻損害了承租人的利益是完全不能得到支持的。所以說不是所有情況下債權人都可以自愿的免除債務人履行債務償還的義務。那么債權人是不是在什么情況下都可以自愿免除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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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租賃合同為單務合同嗎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而不是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雙務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為當事人間的對待給付具有交換性。無義務對價關系的合同便是單務合同。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的區別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雙務合同中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義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亦應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不再負有合同義務,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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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現實中有太多親戚朋友因為借錢不還,導致老死不相往來,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沒有借條錢是否能要回來?1、爭取與對方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書借貸雙方簽訂還款協議書,主要就還款事項協商好。2、沒有借條到法院起訴可搜集的證據(1)找證人證明借貸關系存在。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證實材料或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3、提醒二、如果只有微信轉賬記錄,錢能要回來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針對于只有微信轉賬的,那么對方否認借款存在,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那么沒有借條借出去的錢,是否能夠要回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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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男方交往自愿轉賬的錢可以要回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在交往的過程中,如果男方自愿轉賬,而女方沒有詐騙行為的,男方一般是不可以要回錢的,但如果女方有詐騙行為的,男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回被騙的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從中受有損失的一方,可以積極采取法律措施。按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并且超出索取財物的范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犯處理。一旦確定對方屬于婚姻詐騙,掌握到相關證據后,建議直接到公安局報案。如果詐騙數額較大的,具體得根據當地的規定,已經達到相應詐騙數額的,那么將會認定為詐騙罪,并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么男方交往自愿轉賬的錢可以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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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ldquo,520微信紅包&rdquo,這種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即使分手依法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ldquo,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rdquo,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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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據此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并不在其中。因此,離婚協議書并不當然的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需要通過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認可該離婚協議書的,才具備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通過扣押,拍賣等手段來強制執行。那么夫妻雙方自愿簽了離婚協議之后是不是就有法律效力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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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自愿不要撫養費離婚后還可以索要嗎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子女撫養問題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約定不要求承擔撫養費內容是雙方自愿的,符合法律規定。協議約定后,是否可就撫養費承擔問題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要視撫養孩子一方的家庭、工作等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而定。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那么離婚自愿不要撫養費離婚后還可以索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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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網戀自愿轉賬的情況下,如果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對方的財產,那么就可能構成詐騙罪,可以看出,在網戀自愿轉賬的情況下,如果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對方的財產,那么就可能構成詐騙罪,在這個案例中,該女子通過網戀的方式,自愿轉賬給該男子,但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該男子的財產,因此構成了詐騙罪,在實踐中,如果一方自愿轉賬給另一方,但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對方的財產,那么就可能構成詐騙罪,在實踐中,如果一方自愿轉賬給另一方,但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對方的財產,那么就可能構成詐騙罪。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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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保證期間的起算方面,一般是通過主債務的履行時間來算保證期間的起算的也就是說這個起算的時間是從對方明確表示不愿意履行債權債務又或者是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的時間開始計算的。在保證期間的時限方面,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約定保證期間的時間,或者是約定了少于六個月的保證時間的,對于這種約定時間較短的情況,一般就會認定為起算后的六個月內,在這個期間就要找到保證人了,如果過了這段時間,保證合同失效以后,找保證人就沒有作用了。如果是約定保證期間比較長的情況,就會把保證期間認定為兩年,如果和與債權人一方則明確的約定了保證期限,就會對債權債務的實現比較有利。那么借款是不是需要提供擔保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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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起訴,但是需要收集材料,作為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欠你錢,那么你所說的情況法院是不認的沒有欠條也沒有轉賬記錄的錢能要回來嗎,如果對方不愿意配合,需要起訴到法院討債的,則要提供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如轉賬憑證、證人、錄音證據等,你只有聊天記錄,無法證明你曾經給過對方錢,更不能證明給錢的用途,你說是借給對方錢,但是光有聊天記錄,顯然不足以證明這一點,也很難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所以你要對方還錢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法院也很難支持你的訴求沒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的錢能要回來嗎。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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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再說這句話了,不給彩禮不結婚,這句話呢,絕對是個大坑,前段時間最高院呢,剛發布了關于彩禮的新規定,規定呢,如果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外一方呢,有權要求返還,這個規定的意思就是呢,我給你的才是彩禮,我不給你不能主動要,是不是有點像電影的臺詞?其實呀,實際情況是這樣的,最高院說不能以結婚的名義索要彩禮,如果索要對方后悔了,后面呢是可以要回來的。所以啊,我們一定要記住,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性,在談彩禮的時候呢,都不要說這句話,不給彩禮不結婚,記住,我給你的才是彩禮,我不給你就不能主動要。
北京的小兩口呢,要注意了,雖然呀全國呢不少地方放開了限購,但是呢,北京的限購呢還沒有放開,估計呀還有不少人為了買房呢假離婚,我們之前啊,接到一個案子,就是這樣的小兩口兒呢,在結婚的第一年為了買房呢假離婚了,男方呢,出了首付購買了順義的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隨后呢迅速的復婚,第二次呢,是在兩年后,他們呀再次離婚,男方呢,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并在不久后再次復婚,到了2020年,他們又購買了海淀的房子,這次呀,女方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不過這次出了點兒問題,假離婚變成真離婚了,女方在離婚后呢,不愿意復婚了,而且呢,順義的房子,海淀的房子呢,都登記在了女方名下,還是雙方離婚期間買的房子,男方呀,對這兩套房子沒有了所有。
股權。這下男方就有點兒不樂意了,說好的假離婚怎么就變成真離婚了呢?不但呢,離婚了,兩套房子還沒了,然后呀,男方就找到我們,想看看有沒有挽救的機會,我們代表男方也找了女方,本來呢,想著兩個人還有感情基礎,說不定呢還能復婚,結果女方的態度很堅決,離婚就是離了,不同意再復婚,兩套房子也堅持是自己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辦法,我們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這兩次離婚都是假離婚,兩套房子都要求重新分割。而且呀,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提供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和共同生活的記錄證明,盡管他們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呀,實際上還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大量的證據前提下,法院呢,也認可了我們的主張。婚雖。
但離了,但好歹啊房子呢算是要回來了,在這里呢,我要奉勸呢各位一句,離婚可不是過家家,到最后呢假戲真做,把自己呢搞成了孤家寡人了,如果呢,大家遇到類似的問題呢,歡迎呢給我們私信,我們呢一起來幫助你。
你以為的女神下嫁有可能只是一場騙婚,相信每一個少男心中都會有自己的女神,如果呀,有一天你非常的幸運遇到了你的女神,而且呀她還愿意嫁給你,你會不會覺得很幸福?但有的時候呢,這種幸福呀是很脆弱的,一片就碎。我們之前呢,就處理過這么一個案子,當時人呀在帶著醫院的精神診斷報告找到我們的時候,他呀當時已經被折磨的精神都出問題了,他遇到的事情呢,就是騙婚了,偶然的機會碰到了自己的女神,他呀也是單身女神,說自己沒有結婚,兩個人感情一下就升溫了,很快就辦理了婚禮,男方呀這邊呢支付了30多萬的彩禮,而且啊花了20余萬元辦理了婚禮,沒想到在婚禮后呢,第二天,女神說有點兒事兒出去一趟,后面就再也沒有回來過。
后來男方才知道這已經不是女神了,好在我們之后呢有一些線索,我們先找到了女神的父母,說清楚了這件事情,再通過父母呢找到了女神本人,不過呀,他的態度可不怎么友好,協商呢,好多次呢讓對方退彩禮都不愿意,實在沒有辦法,只能起訴在法院,我們在一個月的時間內,以以訴處條的方式,算是幫助男方要回了30多萬的彩禮,雖然說錢要回來了,但這個婚姻呢是沒法再繼續了,女方呢也比較識相,很快呢就和我的當事人辦理了離婚。有的時候呢,我們總會認為自己啊是幸運的,說不定哪天呀就會碰到自己的女神,就能走進婚姻的殿堂,但現實呢,有時候很殘酷,我們碰到的可能不是女神,而是女騙子,所以呢,在結婚之前做點調查還是應該的。
最起碼也是對自己婚姻的負責,如果呢,大家遇到這種情況呢,歡迎私信我們,我們一起來幫你解決。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