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通過以下幾種來進行認定:其一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其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其三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其四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其五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其六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其七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八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