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能給繼子貸款買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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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做公證為共同財產需要什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3、申請公證的文書;4、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做公證為共同財產需要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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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夫妻雙方名下不能有任何貸款,公積金貸款,沒有規定夫妻雙方的有一方銀行有貸款就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5、銀行有貸款還能公積金貸款買房嗎不能,因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條件中,其一就是名下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意味著銀行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就不能再次申請了,貸款買房前是需要把所有欠款還清,不過銀行審批房貸主要是對個人的征信、經濟收入情況、銀行流水、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從而決定是否放貸。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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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雙方婚前共同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夫妻雙方婚前共同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具體可以參照《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夫妻雙方婚前共同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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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于其中一方,但是這并不影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那么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加名字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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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買房需要的資料有哪些通常,買房和辦理貸款所需的資料: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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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買房貸款不貸了定金退還的注意事項盡早處理定金退還問題在決定放棄購房后,購房者應該盡早處理定金退還問題,保留相關證據在處理定金退還問題時,購房者應該保留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違約行為,因此,購房者應該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與售房者協商解決定金退還問題,如果是因為購房者自身原因放棄購房,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定金將不予退還,在協商過程中,購房者應該說明放棄購房的原因,并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違約行為,三、買房貸款不貸了定金退還的具體流程與售房者協商首先,購房者需要與售房者協商解決定金退還問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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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貸款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上講,婚前購買的房屋所付的房款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配時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等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婚前貸款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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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這在發生在婚姻存續期內,為家庭生活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雙方共同承擔。那么婚后買房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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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那么婚后貸款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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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貸款買房離婚時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婚后貸款買的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原則上是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在離婚前還沒籌錢還清所有房屋貸款的,并且已經拿到房屋房產證解壓,夫妻雙方可以 把房子賣掉 分錢,還清籌措的錢款,或是辦理離婚房屋析產過戶住房給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如果夫妻在離婚前還沒籌錢還清所有房屋貸款的,并且已經拿到房屋房產證解壓,夫妻雙方可以 把房子賣掉 分錢,還清籌措的錢款,或是辦理離婚房屋析產過戶住房給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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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揭貸款買房的流程是什么貸款申請購房者在確認自己選擇的房產得到銀行按揭支持后準備有關法律文件應向銀行或銀行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了解銀行關于購房者獲得按揭貸款支持的規定填報按揭貸款申請書。銀行收到購房者遞交的按揭申請有關法律文件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后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在通常情況下由于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范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人壽、財產保險。行在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條件履行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義務。那么按揭貸款買房的流程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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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貸前調查 經辦人受理借款申請后,對借款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書》和要求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調查。通過貸前調查,認為符合貸款條件,準備報批。超過支行審批權限的,經支行簽署審批意見后交上級行信貸審批機構審批。那么買房的時候夫妻貸款怎么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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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怎樣才能成為共同財產呢?雙方在結婚后共同承擔貸款金額及其相應財產的,離婚應以《法案》第39條第一款的婚姻法的原則為基礎,對另一方的財產權利登記予以賠償。那么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怎樣才能成為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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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后買房繼子有權繼承嗎有繼承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那么婚后買房繼子有權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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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買房貸款不通過后定金能否退還取決于購房合同的約定、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協商能力,因此,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買方因貸款不通過取消合同,賣方有權要求賠償,一般來說定金是無法全額退還的,買房貸款不貸了定金可以退嗎買房貸款不貸了,定金是否可以退,有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貸不能通過,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通常情況下,買房定金是不可退還的,除非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次,如果買方因貸款不通過而需要退還定金,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是否可以退還:1. 合同約定:如果購房合同在貸款不通過的情況下明確約定了定金退還的情況,就可以按合同約定執行,在購房過程中,許多人會遇到一個常見的問題:如果貸款不通過,買房定金能否退還。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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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