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公章大小尺寸規定



國家對辦公圖章的大小尺寸有明確規定,具體尺寸如下:
1、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3、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4、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5、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制發。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