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檢察院叫我和擔保人一起去,這是什么意思?



做檢查筆錄,用于起訴與查明事實,取保候審期間通知到檢察院,是檢察院要履行核實情況、告知義務,這是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