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的認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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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出借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認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義務可以認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義務。出借人將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視為已完成支付義務,至于借款人是否從第三人處取得借款,屬于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另一層法律關系,與出借人無關。但委托關系僅在借款人與第三人內部發生效力,出借人不受委托關系的約束。可以看出,在借貸雙方達成借款合意的情況下,出借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認定為出借人履行了支付義務,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承擔償還到期債務的義務。那么出借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認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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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故對該責任認定書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申請。上級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作出維持該責任認定書不予重新認定的行政決定。這是因為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而沒有也不可能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作出認定的規定。因此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或者責任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行政違法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責任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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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家庭暴力案例分析如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離婚條件的標準,而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婚姻法中也做了相應的規定。所以對因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對家庭暴力有必要限定一定的范Χ。庭審中,雙方并未提出新的影響夫妻感情的因素,尤其在上次離婚糾紛之后,雙方互相體諒,同甘共苦,夫妻感情尚好,僅因一次家庭暴力就判決離婚,違背了我國婚姻法的精神。那么家庭暴力案例分析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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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貸一方辯稱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的如何認定借貸一方還需要自己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比如借款款項的流向、最終去處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第九百二十六條委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和第三人選擇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那么借貸一方辯稱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的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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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本人參與的一個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件,為保證人擺脫擔保法律關系中的尷尬地位作出一些探索,也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合同簽訂后,貸款銀行發放借款2300萬元,但并未將借款存入專用賬戶,之后該借款也未用于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因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貸款銀行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300萬元,并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判決后,保證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對該案認定,貸款銀行未盡到借款用途的監督管理義務,免除保證人60%的擔保責任。那么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借款用途監管權利和義務)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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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此“全面”地收集、調取有關證據材料是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必要程序“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是公正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前提條件。而被告作出認定書之前沒有向原告方有關人員調查取證其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不“全面”違反了前述法律文件的規定影響了對交通事故原因的“查明”進而影響了認定書的公正性。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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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在庭審時明確不同意勞動者回單位工作,雙方關系已終止。3,一種意見認為第一次仲裁裁決之日之后雙方互不履行勞動關系的相應權利義務,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終止。那么案例說明事實勞動關系終止的認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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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人的配偶是否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否擔責需要結合案例具體分析。王某一紙訴狀,將邵某及其丈夫劉某訴至法院。被告邵某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邵某不務正業,目前已向法院起訴的借款共計有40余萬元,尚未起訴的還有兩筆共計32萬元,其已與邵某離婚近一年,離婚協議約定邵某的債務由邵某償還,被告劉某不同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劉某負擔。即應由其夫劉某負擔“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舉證責任,若被告劉某舉證不能,則應認定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判令被告劉某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借款人的配偶是否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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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認定借款人是詐騙一、審查行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為人對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對于以借款方式實施的普通詐騙犯罪,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類似的審查判斷方法。從司法實踐中看,任何詐騙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終沒有歸還相關款項而案發。如果認為被告人有身份證、有出具的借條而將本案作為民事借款糾紛處理,顯然不能使被告人的詐騙犯罪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那么如何認定借款人是詐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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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和對方的車都有保險但我駕駛證出事時還沒拿到現在認定事故責任由我擔全責對方的修車費用還要我承擔請問這樣合理嗎?律師解答責任認定合理因為你屬于無證駕駛。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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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用他人名義借款責任承擔法律分析: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出借款項并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對于借款人的認定應依據借條出具、賬戶提供、用款還款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至于實際借款與名義借款人之間的糾紛應另案處理,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定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同的銀行貸款清償方式如下:1、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的,應該有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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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發后,由雙方當事人的父親自行協商并簽訂了賠償協議,而未向交警部門報案;但被告黃某的父親支付部分費用后,拒絕再付而釀成糾紛,原告遂訴至法院。所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五)之規定,認定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應屬交通事故,并依據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法官點評 本案之所以被認定為交通事故,主要是因為本案的發生與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但是,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五)規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那么交通事故的認定案例詳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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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決駁回原告鄭某要求撤銷其與被告xx飼料有限公司訂立的飼料買賣合同并要求被告收回剩余飼料的訴訟請求。第三種意見認為,雙方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該合同合法有效。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映該類合同根本上不符合國家的意志,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合同違反的“法”具體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本案雙方達成買賣的合意,買賣標的物為5%產蛋雞復合預混飼料,對買賣標的物的數量、質量有所約定,買賣合同已成立。那么從案例看合同效力的認定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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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被告雙方對于事故發生過程無異議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此次事故未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為交通事故且原告不應認定為車上人員依據保險條款規定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不承擔賠償責任。裁判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付某為其車輛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付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即原告王某人身傷害作為保險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金的賠償義務。那么從一則案例談交通事故及車上人員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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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接手本案后,代理人發現本案存在的難點有: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不明,給各方的責任如何分攤造成困難;相對于其他交通事故案件,本案的訴請金額巨大,而保險公司能賠償的只有交強險限額部分,余下的大部分都要兩個個人承擔,即個人賠償部分能否最終落實。通過前期調查準備,本案訴至法院后,法院指派了一名經驗豐富、工作細致的副庭長擔任本案主審法官。經過半年多的審理,多次調解,又歷經了重新鑒定,最后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方全責,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賠償一百七十余萬元。那么事故造成類植物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艱難起訴成功獲賠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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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