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學校簽訂的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屬于勞動就業合同或者三方協議合同。如果該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須要按照該約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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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勞動就業合同或者三方協議合同。如果該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須要按照該約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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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學校與工程方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學校與工程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所以工程方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返還拖欠的工程款,學校拖欠工程款不付怎么辦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誰主張誰舉證&ldquo,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武漢幼兒園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將這個問題向學校的主管部門,也就是武漢教育體育局進行投訴,學校拖欠工程款怎么辦,學校拖欠工程款要怎么辦。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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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后會立即生效嗎?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抵押合同。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有一些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并未滿足生效要件,此時就會出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解除的。那么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后會立即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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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補充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一定要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保持一致2、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定要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3、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要用全面具體的語言描述出來不要再留下“未盡之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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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人可能對聘用合同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實際上聘用合同也是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一種勞動關系,所以根據我們國家《勞動法》當中的規定,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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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擔保合同的履行中,抵押比擔保更為可靠。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要將其財產提供抵押,一般要經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那么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抵押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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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的問題:必須雙方自愿。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那么離婚協議包括哪些內容,簽訂時要注意什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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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人主體資格的法律風險《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同時,《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保證人主體資格又作了禁止或限制性的規定,未經批準的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未經企業法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此類法律禁止提供擔保的主體簽訂的擔保合同屬典型的無效擔保合同。那么簽訂反擔保合同的相關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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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購房協議書是購房合同的一種體現,是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而簽訂的協議。一份正式的購房協議書范本會包含當事人信息、房屋情況、房款及支付約定、雙方違約責任約定等內容。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是對于認購書內容做出了更為具體的約定,而如果認購書中沒有約定上述內容,則其只是一份購房意向書,不具備合同性質,也就沒有合同的約束力。那么簽訂購房協議和購房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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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生活中債權轉讓的行為是非常多的,債權人轉讓債權的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通知債務人,而有些債務是可能有債務擔保情形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有哪些?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那么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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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保證合同的概念和性質。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從合同。保證人的資格要求。保證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實務中,認定保證合同的三種情況。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則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那么簽訂保證合同,需要包含什么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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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方協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學校的插入對用人單位起到監督的作用;2、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學生對三方協議并不是特別了解,通常情況下應屆畢業生都是需要簽署三方協議寫的,可能有一些學校會強制性的要求簽署三方協議,如果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之下簽訂三方協議是違法的。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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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很少有人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簡化為借條,只要借條中能體現出借貸的內容,借款合同關系也是成立的。民間借貸利息在借款合同如何約定利率的約定是借貸雙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內容之一,很多民間借貸帶有一種投資性質在里面,如果利率約定不清,則容易影響投資的效果和期望。所以,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利率是十分必要的。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那么借款合同簽訂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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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學校與校車駕駛員安全責任書是需要簽訂,因為這樣的話是可以明確一下校車駕駛員的一些安全方面的責任,這樣也是一種警惕。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條例規定,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此外,條例還明確,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那么學校與校車駕駛員安全責任書是否需要簽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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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協議方死亡了怎么辦1、簽訂協議后方死亡的按以下情形處理如果是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并不當然終止死亡的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財產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如果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般都是方當事人基于對另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的信任。那么簽訂協議方死亡了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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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客戶與被告簽訂電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權轉讓協議,多方談判成功簽署和解協議后被告拒絕履行和解協議,后期通過支付令方式處理,客戶春節前成功收回投資款?????? 這類型糾紛實踐中騙局特別多,擦亮眼睛??????
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