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6級工傷殘疾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



一、醫療費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療費+藥品費+住院服務費+其他醫用費用,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診斷證明
二、康復治療費
該項為因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發生的費用。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三、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工傷職工到外地就醫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70%*天數四、交通費
按照用人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一般是實報實銷。
五、護理費
(一)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工費
(二)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六、停工留薪工資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八、工傷傷殘賠償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至六級:
1、第一種方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留勞動關系又無法安排就業的,傷殘津貼由單位支付
五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直至死亡
六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2、第二種方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五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0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50個月(合計78個月)
六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0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合計6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