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超過60天怎么辦?



行政復議期限60天是從知道具體行為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直至計滿六十日。在該期限內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超過則不能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