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常終止不續約賠償嗎?



不賠償,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員工不續簽: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