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政府終止合同不賠償怎么辦

導讀:
有些事件的推進,需要政府可以與公民、法人等組織簽訂行政合同的,行政合同生效后,當事人要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合同違約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那么民法典中政府終止合同不賠償要如何處理?
一、民法典中政府終止合同不賠償怎么辦
政府終止行政合同后不賠償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機關單方面解除行政合同,要承擔什么責任
因行政機關單方解除行政合同的行為發生糾紛的話,首先要分清行政合同中雙方的權利:
行政機關的權利:
(1)對合同的監督、指揮權。基于確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不僅對合同履行的結果進行受領,而且有權對整個合同的履行過程監督、指揮。
(2)單方面變更權。由于國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變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這一變化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
(3)單方面解除合同權。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機關所享有的一種特權,相對人不享有這一權利。但相對人在行政機關解除合同時有權得到補償。
(4)制裁權。對相對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毀約等行為,行政機關具有制裁的權力。?
相對人的權利:
(1)獲得報酬權。相對人的報酬通常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法律敎育網
(2)損害賠償請求權。相對人因行政機關過錯而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承擔違約責任,并予以賠償。
(3)必要的和有益的額外費用償還請求權。相對人在合同以外自動地提供額外的給付時,如果這種給付是履行合同所絕對必要的或對行政機關非常有益的,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償還這些費用。
(4)不能預見的物質困難的補償權。這方面類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勢變更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