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撞死行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鏟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人違反法律規定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在賠償方面,可以由機動車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如果是車主有違規的行為的話,那么即使行人不該出現在高速路上,車主也要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具體的情況會由交警通過提取相關的監控視頻來進行分析,如果分析出來車主在有機會避免撞向行人的情況下而選擇將行人撞死,那么車主的責任大。
但是如果查到車主酒駕、醉駕、毒駕,這三種情況,情況就非常的嚴重,即使是行人的不是,車主也要負刑事責任,而且是要終身禁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