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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債務性質

崔玉君律師2022.02.01504人閱讀
導讀: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二)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三)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答對于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范圍進行認定。那么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債務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二)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三)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答對于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范圍進行認定。關于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債務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1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如何界定財產的執行范圍?

答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執行機構首先應就債務性質作出判斷再根據債務性質區分確定可予執行的財產范圍。對于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則男女雙方均是被執行人可以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的個人財產。

問題2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債務性質?

答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構首先應依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為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

(二)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

(三)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問題3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通過聽證審查認定為個人債務?

答對于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范圍進行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一)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二)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

(四)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

問題4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

答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形成的負債雖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但書內容規定的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但存在一些從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為個人債務處理或者是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當事人均未充分舉證導致債務性質難以判斷的情形。對于這些情況從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實現和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解決為妥而不宜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債務性質的判斷。此外對于被執行人個人名義所負的婚前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原則上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證明該債務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債務處理。對此聽證審查中可能存在申請執行人就債務利益是否用于被執行人婚后家庭生活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這種情形同樣不宜在執行程序中作債務性質判斷以另行訴訟的方式解決較妥。

綜上我們認為對于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堅持要求按共同債務處理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

(一)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該債務系被執行人基于賭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負擔的

(二)被執行人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形成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締結之前且申請執行人無證據或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債務利益用于被執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據該債務的性質應屬于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五)其他執行中難以作出債務性質判斷的。

問題5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的案件執行機構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后如何執行?

答對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又屬于需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的案件執行機構在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后先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案件進行處理。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申請執行人訴訟明確債務性質期間暫緩分割和處分。

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取得被執行人配偶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生效判決后申請執行的應當與原執行案件并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但生效判決確定被執行人配偶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執行案件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案件執行。

問題6在個人債務案件執行中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應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答個人債務案件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實踐中可執行的財產可能呈現出三種形態一是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二是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三是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對此我們認為應區分處理

對于第一種情形根據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對于第二種情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后應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對于第三種情形雖然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應視為其個人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應當同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配偶逾期未提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問題7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于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財產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答對此執行機構應當進行異議聽證審查并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出發我們認為被執行人配偶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為該財產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申請執行人知曉該財產為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已離婚該財產依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執行機構應駁回其異議。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問題8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配偶對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以實際為共同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答由于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中隱含了該財產中有部分利益應當歸屬于被執行人的主張。因此即便該財產應為共同財產的理由成立根據共同財產可予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對此執行機構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內另行提起確權訴訟解決。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問題9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配偶對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以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答由于對此種形態下的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關原則對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的所有權歸屬推定的一種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執行人減少責任財產逃避債務。雖然對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角度需要在執行中給予救濟。因此結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聽證審查中被執行人配偶提供證據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機構應裁定支持其異議

(一)該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于婚姻關系締結前購買的

(二)該財產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系以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購買的

(三)該財產根據申請執行人知曉的被執行人夫妻間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歸屬為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

(四)該財產為遺囑或中明確排除被執行人所有并只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

(五)該財產依被執行人離婚時的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其配偶所有的

(六)其他依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認定該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的。

聽證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聽證審查程序應當中止。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問題10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已離婚的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在執行中如何適用?

答對于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案件其離婚時的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可對抗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為其中內容不公平的執行機構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撤銷權訴訟重新分割共同財產后再行處理。對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案件離婚時的離婚協議生效法律文書中涉及財產分割或共同債務承擔的內容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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