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應具備哪些條件以及債務加入的性質

導讀: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原債務關系,與債務人承擔債務。有人認為,第三人自愿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其實質為一種贈與;也有人認為,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債務,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不當得利。那么債務加入應具備哪些條件以及債務加入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原債務關系,與債務人承擔債務。有人認為,第三人自愿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其實質為一種贈與;也有人認為,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債務,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不當得利。關于債務加入應具備哪些條件以及債務加入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原債務關系,與債務人承擔債務。那么債務加入的條件是什么呢?以及債務加入的性質是怎樣的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
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
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
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4、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
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系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
債務加入的性質
對債務加入的性質和法律效果,催天下小編認為,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其按最為接近的行為進行推斷,并從誠實信用與公平正義原則的角度來加以界定。
債發生的原因分為行為以及行為以外的事實。其中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非法行為即侵權行為,合法行為又可以分為雙方法律行為如合同,單方法律行為如贈與,其他合法行為如無因管理。
行為以外的事實主要指不當得利。有人認為,第三人自愿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其實質為一種贈與;也有人認為,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債務,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不當得利。
債務加入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即第三人加入后,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這一新的債與原債相互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