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鉤到行人衣服致車主摔傷誰擔責

導讀:
電瓶車鉤到行人衣服致車主摔傷誰擔責屬于意外事件行人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并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對于補償數額的確定法官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裁量。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主要有下列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那么電瓶車鉤到行人衣服致車主摔傷誰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電瓶車鉤到行人衣服致車主摔傷誰擔責屬于意外事件行人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并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對于補償數額的確定法官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裁量。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主要有下列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關于電瓶車鉤到行人衣服致車主摔傷誰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電瓶車鉤到行人衣服致車主摔傷誰擔責屬于意外事件行人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況。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征
第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則談不上意外事件。
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
第三引起損害結果的主要是不能預見的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并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行為之外且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而成為引起結果的主要原因。
那么意外事件發生后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呢?民法學理上普遍認為意外事件發生后只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不能作為行為人免責事由。如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規定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就應依照相關推定責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權作出特別處理規定則要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問題。本案的情況法律未作特別規定故應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問題。大家知道侵權責任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四種。其中起步最早、最原始、適用最廣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只有存在主觀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在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史中原本沒有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近代立法的產物。在近代英美法形成衡平法進一步擴大了衡平原則的適用范圍為公平責任原則的產生奠定了基礎。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边@是我國民法對公平責任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公平責任原則對于行為人的責任是有條件的它是基于人與人之間的共同生活規則的需要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由法官根據公平的要求斟酌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他情況作出合情合理的裁決。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具備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
2、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
3、不由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對于補償數額的確定法官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裁量。適用第132條所要考慮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應當達到相當的程度如果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且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義觀念因而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采取分擔的方法予以補救。
二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即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當然應當側重考慮的是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即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究竟達到什么程度。負擔能力強的可以多賠負擔能力弱的可以少賠。另外社會輿論和同情等因素也應酌情考慮。前文已明確公平責任原則不是最廣范使用的一項原則故世界各國法律對其范圍都有一定的限制。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主要有下列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
5、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