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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療終結和鑒定時機的確定
(一)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準備傷殘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二)鑒定時機: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2個月,可以委托律師準備進行傷殘鑒定。
二、鑒定材料的確定
很多當事人在委托律師事務所做傷殘鑒定時,丟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導致無法做傷殘鑒定。
當事人做傷殘鑒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也可)、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病歷復印件和當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不同的受傷部位,鑒定的時間是不一樣的。如果當事人不太清楚,可以去法院技術科進行詢問,技術科人員會根據你的受傷部位,告訴你具體時間。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和傷情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完結,并且已經認定為工傷,需要提交認定書,停工留薪期通知,診斷證明,病歷,影像結論,鑒定申請書。
交通事故后幾個月能做傷殘鑒定?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統一的硬性規定,不同的傷情,不同的部位,要求的時間不一樣。
例如:
一般的骨科手術,從手術到出院后休養一個階段,大體上三個月左右回院復查恢復正常以后,就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如果恢復不好需要繼續觀察,則到觀察恢復良好以后即可申請傷殘鑒定。
一般的腦、神經損傷或精神方面的損傷,治療比較復雜,恢復的比較慢,一般情況需要六個月以后治療基本終結可以申請傷殘鑒定。
其余的恢復時間比較短的損傷,住院結束,觀察基本正常即可申請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發生并造成受害人受傷的,受害人應先至醫院就診治療,如果手術后打了鋼釘固定的,后期可能會二次手術取出鋼釘,兩次手術的治療期短則半年,長則一年,而定殘一般應在治療全部終結并相對穩定后才能進行,因而法院答復半年也不是不對,但能否鑒定,你可至醫院或相關鑒定機構咨詢,若多數答復可以,那么就可申請法院鑒定,不一定要等半年了。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評定時機指治療終結后,就是損傷后病理變化在經過醫學臨床治療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時期,一般是在三到六個月后在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傷殘等級鑒定,穩妥的做法是起訴法院后由雙方申請委托由法院鑒定。
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證(沒身份證可持戶口本),委托鑒定書(法院、律師事務所或交警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結論,X光片、CT片及報告單。
①疾病治療完成后②交通事故認定書③醫療證明④病歷⑤交通事故發生原因⑥是否是上下班,必經之路等等
一般是在治療穩定出院,三個月后才能作傷殘等級鑒定。
1,肢體一般在四個月后,精神受損一般六個月后。說明一點,如果你在上海肢體受傷,可以帶鋼板做鑒定,外省有的需要拆鋼板后做。
2,需要的材料:身份證,病歷,診斷報告,片子,事故認定書。在上海一般還要交警隊的委托書。委托法院的,起訴時提交鑒定申請,根據鑒定機構要求準備以上需要的材料。
看傷勢情況,通常在傷后六個月之后鑒,這樣通過恢復才能體現公平,特殊傷情可能到兩年左右,司法鑒定機構會給傷者合理安排.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也是很重要的,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于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并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后如果在1年后經鑒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傷殘鑒定一般需什么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 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交通事故評定傷殘機構是殘聯或就醫,醫院評定好幾級到殘疾人聯合會辦理殘疾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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