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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財產怎么分割,該問題是離婚案件中比較復雜的一個問題,離婚財產分割涉及的因素非常多,那么我歸納幾點供大家參考:
第一、我們首先要界定財產性質,能夠分割的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它并不涉及分割的問題。
第二、要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那么我國《婚姻法》17條以及其解釋的規定,下列的財產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受益;
3、知識產權的受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有幾項原則的
1、在分割時原則上是男女平等男女均分;
2、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
3、照顧困難的一方和無過錯的一方的原則;
4、對盡了家庭義務比較多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比較多的一方給與補償;
5、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上邊是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那么約定優于法定;
6、方便生活、生產、學習和工作,有利于發揮財產的價值,譬如女方靠自己的美發技能開了一家美容美發店,那么這種情況下一般會分割給女方所有;
7、不違法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第四、離婚財產分割主要看以下幾點
1、雙方有婚姻財產約定的,以雙方約定為準。
2、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了財產分割一致的,以協商結果為準。
3、如果雙方沒有婚姻財產約定或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的婚前財產或是婚后屬于個人的財產,均歸個人所有。
在這里我們來詳細解釋一下,婚姻法究竟規定了哪些情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旦男女之間通過婚姻達成了社會契約,就要一起承擔家庭責任和享受共同財產,但天有不測風云,如果兩個人緣盡了要離婚,如何處理雖然冰冷但卻必須的財產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文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不難看出,夫妻在婚內的共同財產屬于離婚后可以分割的財產。
通常情況下,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是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則,而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工資獎金、福利津貼是雙方通過勞動獲得的物質報酬,除了這兩種收入,其他任何屬于經濟收入的渠道,都可以劃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獲得的收入,比如夫妻兩人為了提高生活質量,一起做生意做投資等。這類通過生產經營獲得的收益,不管是哪一方實施獲得的,都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3、其他由非勞動活動產生的收益,比如知識產權收益,也算作一項家庭收入來源。比如夫妻一方通過寫作、繪畫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而取得經濟利益,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了繼承或者繼承遺產時被指定的受益人僅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正常情況下,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前最好就對這類保障自己權益的婚姻條例有所了解,這樣萬一之后感情破裂,至少還有法律武器能幫你慰藉受傷的心。
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割的財產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贈與財產、夫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夫妻存續期間增值的一方個人財產。
一、離婚自由、財產分配自由
也就是說你們自己協商一致,兩個人一拍即合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把財產分割、小孩撫養等問題交代清楚,就可以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
二、可分割的財產
很多時間,離婚其實對財產分割、小孩撫養等都存在爭議,這個時間就錙銖必較。
可以分割的財產主要有:
(除非婚前有明確的婚前財產約定,不是什么忠誠協議、出軌即凈身出戶之類的協議)
1、工資、獎金、福利津貼、年終獎、社保、公積金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通過勞動獲得的報酬。
注意:一方外出賺錢、一方做家庭主婦,這樣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可以分割的。
2、一方婚后通過專利、著作等取得的收入,或者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收益的。
3、夫或妻一方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除了繼承或者繼承遺產時被指定的受益人僅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一般都屬于共同財產。
4、夫或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婚后共同還債,增值的部分也可分割。
5、夫或妻一方贈與對方的,例如包包、鉆石、項鏈、戒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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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舉例來說: 1. 婚前財產,比如女方的嫁妝,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 2. 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比如一方遭遇交通事故而獲得的賠償。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比如一方父母去世時,遺囑中明確寫了“我房歸我兒,與兒媳無關”,這房產就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4. 專用的生活用品,比如女方的首飾、衣服、包包和口紅,男方的游戲機、游戲盤、游戲道具…… 其他歸個人所有的財產,這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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