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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哺乳期離婚孩子怎么判: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生活為原則。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所以,如果其沒有上述幾種不宜撫養的情形,哺乳期內(一般是兩周歲以內)的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
每一對夫妻都是因為愛而走進婚姻的殿堂,婚姻不易,需要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寬容互相磨合,更要好好經營才能走的更遠更久!
孩子是你們愛的結晶,看看你們的小可愛,你們愿意她往后余生缺少任何一方的愛么,愿意她有不完整的家庭而自卑么,不要輕易離婚。好好加油!
01、哺乳期離婚,看女方
我朋友第一次離婚的時候,孩子還不到一歲。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員首先要確定是男方提出的離婚,還是女方提出的。
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女方不同意的話,哺乳期的離婚就死不能同意的。
因為是有法律保障哺乳期內的女性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其實可以看出:夫妻在哺乳期內的離婚時間限制通常是針對男方,法律規定在哺乳期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除非有特殊情況。
也就是說需要過完哺乳期,1年的時間,男方才能離婚。而要是女方提出離婚的話,則隨時都可以。
02、哺乳期離婚,孩子跟誰?
其實這個問題首先是雙方商量,我朋友當時沒有選擇要孩子,孩子是跟著爸爸。
但是如果孩子撫養權有爭議,就根據法律來。
依據《子女撫養意見》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歸屬于母親的可能性大一點。
一般在法律上來說,“哺乳期內的子女”通常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
所以父母離婚時,如果是在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都是判給女方,孩子隨媽媽生活。
畢竟孩子很小的時候,需要更多的是媽媽的陪伴與關愛。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我們要考慮孩子的成長環境,這時候孩子就會判給爸爸。
1、媽媽患有不治之癥,孩子不適宜跟媽媽生活,就會判給爸爸。
2、媽媽的生活條件不好,不足以很好的撫養孩子時,而爸爸又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時,這時也會給爸爸,這里要考慮孩子的成長條件,孩子生活也需要經濟條件。
所以孩子會跟著誰生活,爸爸媽媽要商量好,協議好。
如果雙方都想要撫養權,那就更要好好斟酌,找到自己的優勢之處,對方的不足,當然都是從孩子角度出發,找到對孩子更好的方式,才能有勝算。
我一個姐妹就是,兩個人是一見鐘情,也是因為年紀有點大了,還沒有一個月兩個人就在一起了,然后就懷孕了,然后就結婚了,這男的在鄭州,她在縣城,結完婚男的就回鄭州上班去了,女的在家養胎,大概有七八個月的時候,還有一個月就生了,這男的帶回來一個女的,而且跟她睡一個屋,我這姐妹那是傷心欲絕,孩子在過一個月就要生了,也不能打掉啊,然后就是忍氣吞聲的先把孩子生下來,那個女的才18歲,住在男的加不走,我也是沒見過這樣臉皮厚的人,我姐妹回娘家待產了,生完孩子以后我姐妹就跟他離婚了,孩子給了男方,是個女兒,我姐妹什么都不要,剛出月子就去離婚了,月子里哭了一個月,傷心欲絕,是我姐妹要離婚的,她放棄撫養權,所以哺乳期男方沒有資格提出離婚。
現在我姐妹偶爾會去看孩子,給她買點衣服,吃的,帶她出去玩,這個男的可是慘了,后悔了,想復婚,天底下哪有這么好的事,我姐妹說不可能復婚,看到他就惡心。
男生在孩子兩歲前沒有權利主動提出離婚,如果是女方提出一般也會判給女士
兩周歲以內,原則上會判給女方。
哺乳期內孩子判給誰,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哺乳期內的孩子原則上判給女方撫養,但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時,法院則會判給男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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